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219号《关于同意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6.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7,666,677.6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0,816,913.05元。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17日到账。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首次发行《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115号)。公司已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调整的议案》,并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调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2025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调整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称“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本次《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 注:存储余额为截至2025年12月5日的账户余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 甲方: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5742010000,截至2025年11月21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甲方: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701012303169911,截至2025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引导骨再生骨修复膜/面团状仿生骨修复材料/骨水泥改性用人工骨粉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奥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北京奥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701012303169933,截至2025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特此公告。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