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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控股公司正式挂牌新三板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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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公告编号:2025-076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控股公司正式挂牌新三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富精密”)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申请已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舜富精密股票将于2025年12月9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舜富精密挂牌信息如下: 证券简称:舜富精密,证券代码:875009。 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 所属层级:基础层。 舜富精密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已于2025年11月25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5-075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3,783,928.86元(其中已申请执行金额51,224,676.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租赁”)收到海南海药股票处置款79,993,672.34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中大租赁于2024年1月对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同正”)、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等被告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24年12月收到杭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1民初3号〕。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5日受理,案号为〔(2025)浙民终43号〕。2025年8月经浙江高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浙江高院作出了(2025)浙民终43号民事调解书,由南方同正向中大租赁支付183,783,928.86元,双方就还款的顺序、方式及期限进行了约定,海南海药等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公司已于2024年1月4日、2024年12月25日、2025年2月12日、2025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第2024-001、2024-083、2025-003、2025-053号公告。 二、案件执行情况 因调解书中质押给中大租赁的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00万股股权被其他法院查封,2025年8月,中大租赁向杭州中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尚未履行款项50,000,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51,224,676.00元,并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南方同正出质的6600万股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近期,中大租赁根据民事调解书对海南海药股票进行处置,回笼79,993,672.34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项目共计回笼79,993,672.34元,公司已对该诉讼事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相关内容未发生变化。本次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5-074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40,427,75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执行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典当”)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7月,元通典当对宁波乐源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乐源”)、乐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陈永贵、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乐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就典当借款纠纷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宁波乐源支付当金本金2亿元及有关息费律师费,并判决其他被告所有的质押股权对宁波乐源的债务在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乐源财富、百世通、陈永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日照义聚、乐源网络承担补充责任。2022年5月,元通典当对保证人杨军、施陈飞以保证合同纠纷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2022年11月,杭州中院对杨军、施陈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胜诉判决。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公司已于2020月8月14日、2021年6月23日、2022年1月22日、2023年2月8日、2023年8月24日、2023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第2020-036、2021-050、2022-008、2023-002、2023-053号、2023-077号公告。 二、案件执行情况 2021年7月元通典当对宁波乐源等被告以典当纠纷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5月元通典当对保证人杨军、施陈飞以保证合同纠纷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法院裁定终结元通典当诉杨军、施陈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2025年12月2日,元通典当收到杭州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01执1089号之三,裁定将上海乐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0万股股权作价人民币2,044,76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抵偿部分债务。同日,元通典当收到杭州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5)浙01执恢166号,裁定将施陈飞持有的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0万股股权作价人民币2,044,76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抵偿部分债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项目共计回笼44,690,558元,公司已对该诉讼事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相关内容未发生变化。本次执行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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