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收到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联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经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对该诉讼进行了一审判决。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8日和7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楚雄火车北站项目)》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楚雄火车北站项目)》(公告编号分别为2025-028和2025-080)。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及杰联公司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云23民终1337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诉讼二审判决如下: 1.维持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5)云230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2.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5)云2301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由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6.48万元,并自2025年3月2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1,990.5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75万元,由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2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48万元,由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75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新增小额诉讼及前期披露的小额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中公司需向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1,990.55万元工程款项,公司已在账面进行了完整反映。根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公司承担的逾期付款利息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具体影响以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五、备查文件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云23民终133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