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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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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3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银亿控股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化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银亿控股”)与宁波中哲瑞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哲瑞和”)于2025年 9月 9日签署了《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哲瑞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的资产转让协议》(简称“《资产转让协议》”),约定银亿控股向中哲瑞和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87,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76%)和对河化股份享有的全部应收款项。之后,公司收到通知,本次权益变动已取得了质权人同意函,同时银亿控股与中哲瑞和签署了《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哲瑞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的资产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简称“《资产转让补充协议》”)。 若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银亿控股变更为中哲瑞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熊续强变更为杨和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2025年1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银亿控股通知: 1.银亿控股已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深证协〔2025〕第16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相关材料的合规确认。确认书有效期为六个月,转让各方需按照确认书载明的转受让股份数量一次性办理过户登记。 2.中哲瑞和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已向银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支付3.55亿元股权转让款,该款项已到账。 三、风险提示 本次资产转让的各方后续将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尽快推进包括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在内的相关事宜。本次资产转让最终能否顺利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深证协〔2025〕第168号) 2.《工商银行 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8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8人,代表股份132,267,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1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4,493,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6人,代表股份7,773,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4%。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66,122,195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 878,1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 365,244,095 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6人,代表股份7,773,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6人,代表股份7,773,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4%。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聘任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678,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6%;反对2,414,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57%;弃权1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1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960%;反对2,414,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32%;弃权1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08%。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聘任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廖乃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8日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5086-2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5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12月8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12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4,493,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50%。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12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773,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00:《关于聘任 2025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678,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6%;反对2,414,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57%;弃权1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长嘉 负责人: 朱继斌 廖乃安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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