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5-095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路转债”回售的第十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鸿路转债”。“鸿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0.312元/张(含息税) 3、回售条件触发日:2025年11月19日 4、回售申报期:2025年12月5日至2025年12月11日 5、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年12月16日 6、回售款划拨日:2025年12月17日 7、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年12月18日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 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19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鸿路转债”转股价格(32.08元/股)的70%,且“鸿路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路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现将“鸿路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回售条款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上述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回售价格为“鸿路转 债”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申报期首日止的实 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2.0%(“鸿路转债”第六个计息期年度,即2025年10月9日至2026年10月8日的票面利率); t=57(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2月5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5年12月5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2.0%×57/365=0.312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鸿路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312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鸿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 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49元/张;对于持有 “鸿路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 RQIFF),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12元/张;对于持有“鸿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12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利息所得。 (三)回售权利 “鸿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鸿路转债”。“鸿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 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15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5年12月5日至2025年12月11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鸿路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5年 12月16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5年12月17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5年12月18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鸿路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 “鸿路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5-096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将于2025年12月10日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已于2025年11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2号)。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现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05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 (二)提案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5年11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特别强调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2、提案4.01、提案4.02及提案5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2/3以上通过;其余提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单独计票提示: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本次股东会审议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1.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1.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登记时间:2025年12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4、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吕庆荣 女士 联系电话:0551-66391405 传真号码:0551-66391725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邮 编:231131 5、会议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6、会议费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541”,投票简称为“鸿路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有股数: 委托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性质: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 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 注2:法人股东受托人,应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参与股东会。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5-097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年12月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分别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5月9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等17家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159.43亿元,具体担保额度明细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21日,2025年4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2025年11月7日,公司与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全资子公司安徽金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3,4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25年11月7日至2028年11月7日。 2025年11月7日,公司与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全资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2,6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25年11月7日至2028年11月7日。 2025年11月17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全资子公司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36,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24年9月13日至2027年9月12日。 上述担保事项与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一致,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82.14亿元人民币,占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85.44%。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全部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