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内部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7日至2025年12月6日,不少于10天。 3、公示方式:公告张贴方式。 4、反馈方式:以电话或邮件等方式收集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相关内容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