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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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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5-074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05号),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278,99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8,399,976.81元,扣除各项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为人民币3,000,094.4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5,399,882.39元。
  截至2025年11月26日止,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5年11月27日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5BJAG1B0440)。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以及成都银行金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与成都银行金河支行于2025年12月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上述《三方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协议的具体要求履行。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注:根据成都市商业银行文件(成商行发[2007]107号),洗面桥支行并入金河支行,各科室和营业网点的人、财、物以及全部业务归属金河支行管理。
  三、《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三方协议》,公司简称甲方,成都银行金河支行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两个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账号为1001300001332728,截至2025年11月28日,专户余额为57,419,993.6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账号为1001300001332895,截至2025年11月28日,专户余额为148,895,983.4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无人装备及商业航天嵌入式计算机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明晟、董辰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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