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诉讼案件的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2778.38万元及逾期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民法院《传票》,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四川弘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该案件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弘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1: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青岛交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3:江安县兴安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原告诉称,2018年2月,江安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与被告1签订了《宜宾经南溪至泸州快速通道(江安段)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被告1为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资方,被告2为项目总承包人。项目开始实施后,原告与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1的子公司)签订了《宜宾经南溪至泸州快速通道(江安段)工程劳务专业承包合同》,承接项目部分路基土石方施工工程。 2019年12月,因该项目由PPP模式改变为施工总承包模式,发包人变更为江安县兴安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承包人为被告1、被告2。由被告1、被告2与发包人签订了《宜宾经南溪至泸州快速通道(江安段)工程施工合同》。此后,原告与被告1的子公司、被告1签订了《宜宾经南溪至泸州快速通道(江安段)工程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1的子公司在合同项下的权利、责任、义务由被告1承担。 2024年3月,项目进行了交工验收。项目完成后,原告自行委托第三方就其已完成工程价款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认为原告完成的工程造价金额共计6469.366万元,扣除被告1和被告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已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3740万元,尚需向原告支付款项2778.38万元。 以上为本案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主要内容,案件事实以法院查明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1和被告2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78.38万元,并从2024年4月1日起计算预期付款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3对欠付的工程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1和被告2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三、判决或仲裁情况 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项目尚未办理工程结算,原告自行委托第三方就其已完成工程价款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双方对应付款项存在较大分歧。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对方沟通、以期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双方分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鉴于本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不能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民法院传票 2.原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