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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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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5-107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为尊重中小股东,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3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5年12月5日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陶业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01,213,6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19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1,138,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444%;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65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0,075,2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746%。
  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65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903,5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19%。
  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663,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14%;反对18,27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0%;弃权2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3,352,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594%;反对18,27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146%;弃权2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872,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08%;反对18,04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01%;弃权2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3,561,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621%;反对18,04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624%;弃权2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5%。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401,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84%;反对16,59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79%;弃权2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5,091,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083%;反对16,59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640%;弃权2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谭清炜律师、杨萍律师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对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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