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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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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一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11月5日发布了《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持有人大会公告》”),并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中航京能光伏REIT,基金代码:508096,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扩募”)及相应调整基金管理费的议案、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现将本次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应调整基金管理费的议案、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共计十项。本次大会表决票收取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至2025年12月4日17:00止(以本次大会中航京能光伏REIT投票处收到纸质表决票时间或网络投票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各项投票方式的起止时间有所差异,具体详见《持有人大会公告》),计票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5年11月11日),本基金总份额为300,000,000份。本次大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8,487,35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9.50%(本次计票所有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由参加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大会议案分别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应调整基金管理费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164,524,800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43,962,55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43,962,548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剔除需回避表决对应的基金份额后,下同)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同意本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比达到参加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1,524,900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206,962,45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06,962,448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同意本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比达到参加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A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1,220,300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207,267,05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07,267,048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同意本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比达到参加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四:《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B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0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208,487,35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08,487,348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同意本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比达到参加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五:《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C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0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208,487,35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08,487,348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同意本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比达到参加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六:《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D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0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208,487,35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08,487,348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同意本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比达到参加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七:《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E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0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208,487,35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08,487,348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同意本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比达到参加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八:《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F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0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208,487,35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08,487,348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同意本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比达到参加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九:《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G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5,505,344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202,982,006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02,982,004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同意本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比达到参加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十:《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H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3,871,898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204,615,452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04,615,45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同意本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比达到参加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2月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应调整基金管理费的议案、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关于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上述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如下: (一)同意本基金依法合规地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扩募发售基金份额,并以募集资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同意本次基金管理费调整安排,同意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规范开展本次交易相关交易文件、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修订及签署、发售对象确定、扩募份额发售、交易实施、申请上市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二)同意引入议案三至议案十中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扩募。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和交易对方 1、交易概况 本基金拟通过扩募发售募集资金,认购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设立的中航-京能水电1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水电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并最终投资于位于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槟榔江流域的保山市槟榔江苏家河口水电站项目、保山市槟榔江松山河口水电站项目。具体交易过程如下: (1)交易架构图 将基础资产通过扩募置于“中航京能光伏REIT”,则将在“中航京能光伏REIT”下设立水电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以募集资金向原始权益人收购项目公司100%股权。扩募完成后“中航京能光伏REIT”架构如下图所示: (2)交易安排 ■ 1)经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本基金通过扩募募集资金并达到扩募成功条件、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后续程序后,将扣除相关预留费用后的所募集资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发行的水电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利益)成为水电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单一持有人; 2)水电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与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拟购入项目公司”)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并向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与拟购入项目公司签署的《股东借款合同》等的约定通过发放股东借款的形式对拟购入项目公司进行债权投资; 3)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和水电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文件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电费收入等稳定现金流及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增值为主要目的,并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红,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收益分配。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执行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利益)作为水电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持有人的决定; 4)保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山能源”)和保山腾冲保能和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能和顺公司”)受托担任本基金扩募发售后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外部管理机构。其中,保山能源担任运营管理统筹机构,保能和顺公司担任运营管理实施机构;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继续受托担任基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及项目公司账户监督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权属文件;监督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保险购买情况等;监督项目公司运营收入、支出及借入款项资金安排等。 2、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结合本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收购策略,基金管理人本次拟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槟榔江流域的保山市槟榔江苏家河口水电站项目、保山市槟榔江松山河口水电站项目。 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能够通过拓展资产地域和丰富资产类型,实现规模效应与资产分散效应,有效规避极端天气、气候条件等因素导致单一资产收益大幅下降对基金整体收益的影响,两类资产组合可起到协同、平滑现金流、分散风险的作用。同时,能够稳健基金二级市场表现,促进基金长效健康发展。截至2025年6月30日,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总体运营情况良好,现金流较为稳定。 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初步认为相关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的有关要求。 (2)交易对方 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交易对方,即本基金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为云南保山槟榔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槟榔江水电”)。 截至2025年6月30日,槟榔江水电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槟榔江水电的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 (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扩募拟发售金额为不高于29.2215亿元(含)且不低于25.4100亿元(含),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最终的交易价格根据本次扩募实际募集金额确定。 (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本次扩募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基金本次扩募的发售期首日或法律法规、《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允许的其他日期。 本次扩募的发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的90%。 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总量。 如定向扩募的发售对象属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具体发售价格将在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定部分发售对象的,确定的发售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售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四)基础设施项目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基础设施项目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不含)期间损益由专项计划享有和承担。 专项计划设立后,选聘一家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交割日为审计基准日完成交割审计。 原始权益人应确保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于交割审计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无重大实质变化,原始权益人、专项计划基于交割审计报告就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之间项目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转让协议》附件列示的审计调整事项,在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如存在该等调整事项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在双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专项计划予以等额补足或从转让价款中向专项计划等额退还调整资金。 原始权益人不可撤销地同意,专项计划实际需支付的转让价款不因交割审计确认的项目公司净资产价值高于评估基准日股权净资产金额而进行调整。 (五)基础设施项目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即交割日,含该日)起,项目公司股权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专项计划享有和承担。作为转让方的原始权益人与作为受让方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进行交割;各方将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文件、材料,并完成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协议各方均应诚实遵守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下义务。任何一方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义务,或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均视为违约。 (六)扩募方案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1、发售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扩募发售采用定向扩募的方式。本基金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33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变更暨扩募份额上市及中航-京能水电1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REITs(审)〔2025〕11号],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的批复文件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有效期限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2、发售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扩募的发售对象不超过35名,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确定。定向扩募发售对象应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含特定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售对象。 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扩募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基金本次扩募的发售期首日(即基金管理人向拟邀请的定向发售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当日)。本次扩募将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售价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定部分发售对象的,确定的发售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 本次扩募的发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基金交易均价的90%。 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基金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基金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基金交易总量。 4、发售金额及份额 本次扩募拟发售金额不高于29.2215亿元(含)且不低于25.4100亿元(含);拟发售份额不高于3.2522亿份(含)。 其中,本次扩募发售份额上限根据如下计算公式向上取整所得: 本次发售金额上限÷(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基金交易均价×90%)×(1+调增系数);本次调增系数=10%。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扩募的实际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认购水电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进而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6、限售期 本次扩募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通过战略配售的方式认购本次扩募基金份额总量的51%,其中持有的本次扩募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部分自扩募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超出20%的部分自扩募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扩募拟引入的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的本次扩募基金份额自扩募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以竞价方式确定的定向扩募发售对象所持扩募基金份额,自扩募基金份额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7、发行前累计收益的分配方案 本次扩募发行完成前最近一次收益分配基准日至本次扩募发行完成相关监管备案程序之日产生的累计可供分配金额将由本次扩募发行完成后的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与本次扩募发行前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享有,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收益分配的具体信息以基金管理人届时披露的收益分配公告为准。 8、上市地点 本次扩募发售的基金份额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管理费调整安排 本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拓展了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资产范围,对资产组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为保障扩募后基金管理工作高效推动,完善项目运营管理安排,促进首发基础设施项目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协同发展,拟参照首发的基金管理费率,修改本次扩募后的基金管理费计算方式。本次调整前的基金管理费计算方式为: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首年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35%÷当年天数 (2)基金合同生效后满一年之日(含)起,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35%÷当年天数 其中: H 为按日应计提的基金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募集净金额) 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按年收取。如无前一估值日的,以基金募集净金额作为计费基础。 固定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次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计算方式为(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1)首次扩募基金合同更新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P1÷P×0.335%+P2÷P×0.235%)÷当年天数 (2)首次扩募基金合同更新生效后满一年之日(含)起,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35%÷当年天数 其中, H 为按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自首次扩募基金合同更新生效日至扩募后首次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准日期间,E为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与首次扩募募集净金额之和;自扩募后首次披露基金资产净值的基准日(含)后,E为最新一期基金资产净值 P1为首次扩募募集净金额 P2为首次扩募前基金披露的最新一期基金资产净值 P=P1+P2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提、按年收取。 基金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期限延长,自本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存续期限变更为27年。 (九)决议有效期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基金产品变更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无异议函所载有效期为限。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十)对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础设施项目交易及扩募的具体授权 为本次扩募和本次交易之目的,授权基金管理人规范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次交易相关交易文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修订及签署、发售对象确定、扩募份额发售、交易实施、申请上市及信息披露等与本次扩募和本次交易相关的工作,以及必要情况下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并办理终止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 (十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针对本次基础设施项目购入事项的相关修订 本基金针对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事项的相关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因本基金本次扩募和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而进行的修改,包括修改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募集、扩募和发售相关的内容,以及其他根据《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进行的修订; (2)延长基金合同的期限; (3)“基金份额的发售”等章节对首次发售和本次扩募发售作简要说明; (4)调整基金管理费; (5)其他根据本基金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修改。 2、《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一并调整。 3、《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十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涉及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以上的扩募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本次扩募对原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的影响 如本次通过扩募发售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顺利完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相应增加,同时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将为本基金提供额外的可供分配收入来源。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可能发生变化,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与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持有基金资产,并共同间接享有本基金当前已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及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所带来的权益。 2)对基金投资的影响 本次扩募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次扩募不会导致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生重大变化。 3)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扩募发行完成后,基金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4)对基金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扩募完成后,本基金的治理结构及基金经理未发生变化。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新增槟榔江水电。 本次扩募后新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外部管理机构为保山能源(运营管理统筹机构)和保能和顺公司(运营管理实施机构)。 2、关联交易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槟榔江水电、外部管理机构保山能源及保能和顺公司、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中航证券为本基金的关联方。 在本次扩募发行中,基金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扩募发售份额募集资金,并通过以募集资金认购中航证券发行的水电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穿透持有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同时,基金管理人拟聘请保山能源担任本基金扩募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统筹机构,聘请保能和顺公司担任本基金扩募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实施机构。 基金管理人以本次扩募的募集资金认购水电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部资产支持证券、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聘请保山能源及保能和顺公司担任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外部管理机构将构成基金的关联交易。 3、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风险 (1)基金停牌风险 根据《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的要求,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开市起停牌。 (2)扩募发售失败风险 本次扩募的发售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本次扩募发售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不能足额募集所需资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等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等情况而导致本基金扩募发售失败的风险。 (3)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扩募发售以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完成后,基金总资产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与已持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在本基金合并计算。在前述情况下,如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未来运营收入未达预期,或未产生与基金总资产和净资产相应幅度的增长,基金收益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此外,本次扩募发售结果将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情况、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前一阶段基金份额净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售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扩募发售结果可能影响本基金扩募后的基金总份额数量,进而影响单位基金份额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幅度。 除此之外,本基金还面临其他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风险揭示”章节。 4、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本次交易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基金符合适用法规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基金的条件要求,中航基金具备适用法规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条件,中航基金不存在利用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损害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中航基金将根据适用法规就开展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履行适当内部审批程序,并参照首次发行要求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严控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 (3)中航基金将在交易实施过程中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依法对交易方案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如有)、监管机构审批状态、持有人大会决议情况、交易方案实施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4)中航基金将在基础设施项目交易的价格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交易对手/原始权益人槟榔江水电就本次交易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1)槟榔江水电符合适用法规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的相关资质要求,不存在利用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损害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槟榔江水电将根据适用法规及内部规章就开展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履行必要授权及审批程序; (3)槟榔江水电将依法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对原始权益人的各项义务,槟榔江水电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次扩募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扩募份额发售总量20%的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前述上市之日指扩募份额上市之日); (4)槟榔江水电及关联方在基础设施项目交易的价格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5)槟榔江水电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如槟榔江水电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槟榔江水电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购回基础设施基金全部扩募基金份额或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持有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就本次交易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京能国际能源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作为截至2025年6月30日持有本基金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持有人,确认最近1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本基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基础设施基金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停复牌安排 本基金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当日(即2025年12月5日)开市起停牌,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复牌(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6、其他 投资者可以登陆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avicfund.cn/)或拨打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186)咨询相关情况。 四、备查文件 1、《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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