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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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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01 证券简称:中岩大地 公告编号:2025-102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合伙企业增资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专业投资机构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有限合伙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富海浅棠前沿领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浅棠”或“合伙企业”,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全体合伙人拟认缴出资总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富海浅棠认缴出资总额的33.33333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2025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合伙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了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025年6月,富海浅棠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为满足公司战略及发展需要,近日,公司与相关方签署《北京富海浅棠前沿领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追加认缴出资人民币500万元。本次公司与相关方增资后,全体合伙人拟认缴出资总额为3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500万元,占富海浅棠认缴出资总额的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合伙企业增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对合伙企业增资不构成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名称:北京富海浅棠前沿领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EJB96J83
  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陈玮为代表)
  5、注册资本30,000万元
  6、成立日期:2025年5月8日
  7、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6号地下一层YH061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认缴出资情况
  1、本次增资前,富海浅棠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
  2、本次增资后,富海浅棠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
  合伙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了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本次对外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方
  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关村科学城三期科技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山西产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明晖、郝志朋
  2、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2.1出资方式
  全体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
  2.2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对富海浅棠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请见附件一《合伙人登记册》。
  3、有限合伙费用
  富海浅棠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富海浅棠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开办费;
  (2)管理费;
  (3)托管费、募集监督费用、银行手续费等(如有);
  (4)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交易税费;
  (5)对所有已完成投资的投资项目因该等投资项目的遴选、调查、投资、持有、取得、运营、维护、监控、处置而发生的开支和费用以及临时投资而发生的第三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专业顾问而产生的法律、审计、评估、税务、估值、进场交易、咨询、财务、投资/咨询顾问、会计费用和设立中间投资实体的费用等常规费用,其中能够由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承担的,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促使该方承担;
  (6)合伙企业的审计、财会及制备合伙企业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及送交合伙人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其他报告之费用和支出,包括制作、印刷和递送成本;
  (7)为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与本合伙企业有关的监管规定而产生的会计、法律、税务、评估等专业顾问费用、税务申报和咨询费用、注册/经营场所租赁和维护费(包括租金、地址托管费(如有))等成本;
  (8)与普通合伙人及合伙企业为本合伙企业所设立的任何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如有)的履行职务相关之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会议、咨询委员会会议的费用;
  (9)政府部门对合伙企业的存续、收益或资产、交易或运作及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备案、合伙企业私募基金备案等事宜收取的税费以及任何合伙企业承担的其他政府费用;
  (10)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而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以及行使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的成本(包括因该等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产生的税项、政府收费、罚金、赔偿金或和解金);
  (11)合伙企业的清算、解散相关的费用;
  (12)适用法律或全体合伙人约定要求应当由合伙企业支付的费用;
  (13)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普通合伙人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方可作为合伙企业费用。
  4、投资目的
  富海浅棠之投资目的为通过向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或符合现行规则规定的为股权投资为目的债权投资,围绕人工智能、半导体产业链,重点投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算力和互联、数据资产、具身智能、电力能源等优质硬科技企业和其他前沿科技领域创业项目,以期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借壳上市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出售股票、股权转让或实现债权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本基金为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富海“)旗下人工智能行业优选基金。东方富海旗下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主体投资于人工智能产业链的投资标的,在满足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理念的前提下,管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协调本基金参与东方富海体系内人工智能产业链优选项目的投资。
  5、分配与亏损分担
  5.1分配
  5.1.1富海浅棠取得的可分配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收入(包含返还的项目投资的本金和利润)、普通合伙人确定不再进行投资或用于其它目的并可返还给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合伙企业从其投资运营活动或闲置资金增值投资中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其他现金等根据法律法规、合伙协议扣除相应税费后的收入)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合伙人进行分配,但富海浅棠因投资中止或终止、交易安排需要等原因取得的被投资企业退回的投资款项不在此列。
  5.1.2管理人应在合伙企业可分配现金收入合计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简称“分配起点金额”)后进行分配,未达到分配起点金额的,除非普通合伙人同意继续分配,否则累计到下次进行分配。上述收入应在收到的款项达到分配起点金额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分配完毕。但合伙企业最后一个退出之投资项目产生的可分配现金收入(如有)将由管理人决定全部或部分保留至合伙企业清算期结束,用于支付合伙企业各类清算费用,如有剩余,再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5.1.3富海浅棠取得项目投资的可分配现金收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配:
  (1)富海浅棠取得项目投资的可分配现金收入首先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全体合伙人所获得分配金额等于其全部实缴出资;
  (2)第(1)步分配后,将剩余可分配现金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各合伙人所获分配对应的年均投资收益率达到单利8%/年的门槛收益率;
  (3)第(2)步分配后,将剩余可分配现金的80%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届时有限合伙人根据本条约定累计获得分配的金额达到其实缴出资金额的3倍。
  (4)第(3)步分配后,将剩余可分配现金的70%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3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5.1.4非现金分配:
  在富海浅棠清算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富海浅棠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向合伙人会议建议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1)清算前,对于公开交易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以自分配决定作出日前二十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收盘价格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
  (2)清算前,对于非公开交易的、未上市流通的股权、资产等,通过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部分股权或资产的评估确定其价值。
  5.1.5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进行了现金分配。
  5.1.6富海浅棠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5.2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富海浅棠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资金中,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依法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富海浅棠代扣代缴,则富海浅棠将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5.3亏损和债务承担
  5.3.1富海浅棠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5.3.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富海浅棠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富海浅棠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违约责任
  6.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出资的,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6.3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7、解散和清算
  7.1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富海浅棠应当解散:
  (1)富海浅棠营业期限届满;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
  (3)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5)富海浅棠被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7.2清算
  7.2.1清算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除非代表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7.2.2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富海浅棠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清算期内富海浅棠不再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7.2.3清算期为一年,清算期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货币资产按照第九条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7.3清算清偿顺序
  7.3.1富海浅棠营业期限届满或终止清算时,富海浅棠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富海浅棠的债务;
  (5)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分配原则和程序在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其中对第(1)至(3)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
  7.3.2富海浅棠财产不足以清偿富海浅棠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8、附件效力
  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1、本次投资的影响
  通过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领域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投资业务,有助于公司获取投资回报,提升整体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短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在具体投资过程中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为此,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密切关注投资后续运作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五、其他事项
  1、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不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3、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没有一票否决权。
  六、备查文件
  1、营业执照;
  2、《北京富海浅棠前沿领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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