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4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苏05民初1473号《应诉通知书》,获悉本行涉及胡菊玲等康得新股票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胡菊玲等人 诉讼代表人:陈群星 诉讼代表人:巫春霞 诉讼代表人:魏伟 诉讼代表人:王玲玲 诉讼代表人:魏波 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四: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钟玉 被告六:王瑜 被告七:徐曙 被告八:张丽雄(曾用名张丽芹) 被告九:吴晓雁 被告十:肖鹏 被告十一:隋国军 被告十二:苏中锋 被告十三:单润泽 被告十四:刘劲松 被告十五:杜文静 被告十六:邵明圆 被告十七:张艳红 被告十八:吴炎 被告十九:闫桂新 被告二十:包冠乾 被告二十一:吕晓金 被告二十二:那宝立 被告二十三:王栋晗 被告二十四:钟凯 被告二十五:包晓鸥 被告二十六:张斌 被告二十七:黄克波 被告二十八:阮家琪 被告二十九: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被告三十一: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二: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三十四:江晓 被告三十五:邱志强 被告三十六:郑龙兴 被告三十七:李海林 被告三十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十九: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十: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二)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三)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胡菊玲等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含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暂计人民币4,139,231,467.68元。 2、请求法院判令除被告一外其余所有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上述所有被告共同向原告诉讼代表人陈群星、巫春霞、魏伟、王玲玲、魏波支付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鉴定费、测算辅助费等费用暂定人民币3,000,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本行和本行西单支行并非本案件第一责任被告主体,针对本次诉讼请求和案由,经初步评估,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本行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