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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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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42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审理判决,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变更为2,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审理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鹅”)于2022年1月5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2021)新01知民初55号《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美国迪尔公司以公司生产的三行、六行打包采棉机产品侵害了其ZL2004100856742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该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的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
  在答辩期内,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管辖权异议于2023年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由乌鲁木齐中院继续审理本案。2023年3月,公司向乌鲁木齐中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乌鲁木齐中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2-00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10、01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10、012)。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迪尔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判令公司及新疆天鹅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金额,由1,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保持不变。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审理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最终以法院审理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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