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ST八菱 公告编号:2025-103 |
|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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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0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0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0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段21号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瑜女士。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94,930,0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05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48人,代表股份21,539,0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021%。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9人,代表股份116,469,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0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2人,代表公司股份22,622,2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844%。 3.其他人员出席的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872,35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18%;反对3,315,96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71%;弃权280,8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25,457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008%;反对3,315,96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80%;弃权280,8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870,75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05%;反对3,315,96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71%;弃权282,4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23,857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937%;反对3,315,96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80%;弃权282,4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245,85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11%;反对1,940,86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4%;弃权282,4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398,957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722%;反对1,940,86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94%;弃权282,4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3%。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943,372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89%;反对1,802,76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28%;弃权282,4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537,057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27%;反对1,802,76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90%;弃权282,4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3%。 关联股东顾瑜、杨竞忠、杨经宇回避了本项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499,45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89%;反对1,687,26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7%;弃权282,4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652,557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932%;反对1,687,26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84%;弃权282,4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振宇、张晋铭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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