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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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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86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预重整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近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转发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决定书》((2025)京01破510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决定书》((2025)京01破510号)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4)京01破申425号决定书,决定对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工程)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桑德工程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2024)京01破申1172号决定书,决定对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桑德集团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5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桑德工程、桑德集团的申请裁定对桑德工程、桑德集团、林芝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西藏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桑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北京海斯顿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工程等七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现指定桑德工程及桑德集团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桑德工程等七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范利亚。管理人可以桑德工程等七家关联企业整体,以及所有个别关联企业成员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2017至2020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启迪桑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大庆龙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德州绿能电力有限公司、桦南丰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富裕绿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并进行资金投放,相关业务由桑德集团提供信用担保(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鉴于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已全部逾期且公司依据相关会计政策计提了充分的信用减值损失,本次持股5%以上股东及担保人预重整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目前,桑德集团预重整事项涉及的相关程序复杂、流程较长,时间进度难以把握,该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以其重整结果及审计情况为准。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公司权益,努力避免或减少相关损失。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决定书》((2025)京01破510号)。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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