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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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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5-55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 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日
  3.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
  4.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蒋陆峰先生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7人,代表股份252,999,0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2946%。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47,535,1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057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5,463,8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74%。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85人,代表股份5,463,8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74%。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并调整组织架构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各项子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①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52,957,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31%;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1%;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7%。
  ②表决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同意252,941,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21%;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1%;弃权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7%。
  ③表决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47,938,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98%;反对5,03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6%;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30%;反对5,03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722%;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7%。
  ④表决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926,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50%;反对5,03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6%;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16%;反对5,03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722%;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2%。
  ⑤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47,920,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26%;反对5,04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30%;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18%;反对5,04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820%;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2%。
  ⑥表决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52,936,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4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61%;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1%;弃权4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8%。
  2. 表决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52,926,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91,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68%;反对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9%;弃权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3%。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①《关于选举蒋陆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252,578,550股,蒋陆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 《关于选举马家洁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252,578,548股,马家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①《关于选举顾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252,588,054股,顾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关于选举孙衍忠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252,578,156股,孙衍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关于选举吴颖昊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252,578,153股,吴颖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伟建律师、季彦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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