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5-048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总经理离任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何伟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的申请,为了顺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做好分权安排并确保公司独立的相关要求,同时结合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需要战略决策与经营管理合理分工,何伟先生将更专注于履行董事长职责,集中精力统筹公司长期战略规划与发展方向,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何伟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后,仍继续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何伟先生原定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其辞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何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0,327,379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146,921股,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何伟先生离任后继续担任董事长等职务,并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二、总经理聘任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经董事长何伟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何星儒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何星儒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履职能力和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附件:何星儒先生简历 何星儒,男,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教授,公共卫生博士,工商管理硕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获得国际防盲协会IAPB未来领袖的荣誉称号,美国眼科与视觉科学研究协会会员、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布隆伯格公共卫生学院公共卫生荣誉协会终身成员、中国侨联特聘专家委员会特聘专家、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数字疗法专委会常务委员、辽宁省政协委员,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十三届执行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七届执行委员会副主席、沈阳市欧美同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第一届)会长、沈阳市欧美同学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沈阳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2020年至今,留学归国后先后就职于辽宁何氏医学院、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曾任职辽宁何氏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院长、视觉智能中心主任;现任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星儒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何星儒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何伟先生(董事长)与付丽芳女士之子,与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向东先生(董事)为叔侄关系。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发生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未发生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5-046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2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提前5天通知的时限要求。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2月4日以书面文件、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何向东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认以2025年12月5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0名激励对象授予5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授予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何星儒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5-047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12月5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510.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3.00元/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240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13.00元/股。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含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能否办理归属的条件。归属期以及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票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3)额外限售期 1)所有激励对象承诺每批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自每个归属期的首个交易日起的3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将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归属条件且满足3个月额外限售期要求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在3个月的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净利润”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涉及的奖励基金及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最终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按下表确定: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可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额度为限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若未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求服从公司调动要求的,公司有权调整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额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9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14日,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2025年10月14日发表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日对外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5年10月20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25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25年12月5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510.00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240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13.00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七)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一致。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具体参数选择如下: 1、标的股价:20.06元/股(授予日2025年12月5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8.36%、33.65%、29.04%(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根据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批次归属日起的3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需要承担该非可行权条件对应的限制成本。因此公司以B-S模型(认购期权定价模型)计算未考虑额外限售条款的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并扣除额外限售单位成本,得到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其中额外限售成本由B-S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如下: 通过假设每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在归属日买入认沽期权,其行权数量与激励对象获授的激励额度相同,其行权时间与激励对象自愿追加的限售期(3个月)相同,来计算该转让限制成本。公司以B-S模型作为定价基础,计算激励对象在未来归属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限售成本,最终得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06元/股(授予日2025年12月5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每个归属日后另行自愿追加限售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取同有效期内申万行业分类-医疗服务行业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12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以13.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九、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履行了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