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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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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暨暂停大额申购和转换转入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2月0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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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天弘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包括该日)至3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1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为2025年12月08日至2025年12月11日,投资者可在此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含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11日,暂停受理本基金单笔金额100元以上(不含100元)的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的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不含100元)。如单日累计申购的金额超过100元,本公司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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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交易日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则均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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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请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986-8888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基金在直销机构上线的具体情况详询直销中心电话(022)83865560或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6.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本基金暂停运作,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暂停净值公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即2025年12月08日至2025年12月11日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986-8888)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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