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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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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21 股票简称:*ST华嵘 公告编号:临 2025-071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代科技”)在本次司法划转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6,234,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30%。 ● 新一代科技本次司法划转股份数量16,234,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30%,本次司法划转后新一代科技持股比例由8.30%减少至0%。 一、新一代科技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吉01执119号之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将被执行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16,234,261股股票,作价84,465,236.5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财产所有权自上述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转移。详见《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2)。 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来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悉股东新一代科技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6,234,261股股份已办理司法划转至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该部分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现已办理完毕。 二、本次股份司法划转情况 ■ 三、其他说明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划转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造成影响。本次司法划转后,新一代科技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4日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九台农商行)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华嵘 股票代码:6004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504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司法执行裁定)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华嵘控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其中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尚未完成过户: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吉01执119号之五)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吉01执119号之十),将被执行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16,234,261股股票,扣划到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由此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增加。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华嵘控股股份,且无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华嵘控股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0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吉01执119号之五)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吉01执119号之十),主要内容如下: 将被执行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16,234,261股股票,扣划到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办理司法扣划的同时一并解除以上的司法冻结和质押登记。 四、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华嵘控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6,234,26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30%,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除上述已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华嵘控股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以上文件备置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供投资者查询。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策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策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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