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杨浦区济宁路18号光明肉业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俊龙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6人,董事汪丽丽、董事陈林国、独立董事郭林因工作原因未能列席会议。 2、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何茹列席会议;财务总监郑炜峰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按持股比例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银蕨农场有限公司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关于按持股比例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银蕨农场有限公司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等两项非累积投票议案;通过了《关于银蕨农场有限公司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关于按持股比例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审议中,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为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为298,386,000股;实际控制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为55,978,874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丽娜、胡童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