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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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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八、收购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种集团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先正达集团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中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 要约收购目的
  一、要约收购目的
  本次交易主要系中种集团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将仍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及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5年10月21日,本次要约收购事项通过中种集团审批。
  2、2025年11月18日,本次要约收购事项取得中国中化的批准。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已完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履行的内部审批。
  三、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交易外,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若收购人后续拟继续增持或处置荃银高科股份,收购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告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
  一、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荃银高科
  股票代码:300087
  本次要约收购为中种集团向收购人以外的荃银高科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要约收购的价格为11.85元/股,支付方式为现金。具体情况如下:
  ■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189,466,35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189,466,350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189,466,350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若荃银高科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要约收购项下的股份将与其自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之日起所附带的权利一同被转让。
  收购人从每名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如涉及不足一股的余股,则将按照中登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025年11月19日,中种集团与贾桂兰、王玉林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协议》,终止了现代农业与贾桂兰、王玉林于2020年12月31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及中种集团、现代农业与贾桂兰、王玉林于2021年12月10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的权利义务承继确认函》,贾桂兰、王玉林应以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就中种集团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同时贾桂兰、王玉林不可撤销地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放弃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直至(1)贾桂兰、王玉林如约履行协议的前提下,中种集团要约收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或(2)贾桂兰和王玉林重新成为中种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之日。
  2025年11月20日,中种集团与贾桂兰、王玉林签署了《预受要约协议》,约定以中种集团、贾桂兰、王玉林三方之间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为前提,贾桂兰、王玉林将以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贾桂兰、王玉林不可撤销地承诺,以所持的65,521,411股、8,831,109股(合计74,352,52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85%)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未经中种集团书面同意,贾桂兰、王玉林不得主动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要约收购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止,贾桂兰、王玉林不得转让、质押、委托行使表决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实施或配合第三方实施任何影响本次要约收购实施的行为或安排。
  二、要约价格及计算基础
  (一)要约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1.85元/股。
  (二)计算基础
  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1、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入荃银高科股票的情况。
  2、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荃银高科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为9.12元/股。
  经综合考虑,要约人确定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1.85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不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要约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若荃银高科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11.85元/股、拟收购数量189,466,350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2,245,176,247.50元。
  收购人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将449,035,249.50元(相当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来源于中种集团控股股东先正达集团提供的借款,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中种集团及其关联方除外)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四、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为2025年12月4日至2026年1月5日。
  本次要约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即2025年12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和2026年1月5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
  五、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为中种集团向除收购人以外的荃银高科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发出的部分收购要约,无其他约定条件。
  六、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一)申报代码:990086
  (二)申报价格:11.85元/股
  (三)申报数量限制
  荃银高科股东用于申报预受要约的股份应当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荃银高科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及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减持的股份、股东承诺不得减持的股份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四)申请预受要约
  荃银高科股东申请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数量、申报代码。要约收购期限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五)预受要约股票的卖出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票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六)预受要约的确认
  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经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
  (七)预受要约的变更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如果收购要约发生变更,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中登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股东如果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需重新申报。
  (八)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拟将全部或部分预受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在预受竞争要约前应当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初始要约。
  (九)司法冻结
  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将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要约申报。
  (十)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的有关情况。
  (十一)余股处理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189,466,35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189,466,35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同等比例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189,466,350股÷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收购人从每名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如涉及不足一股的余股,则将按照中登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二)要约收购资金划转
  收购人将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金额足额存入其在中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通知中登公司,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十三)要约收购股份过户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向深交所申请办理预受股份的转让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深交所完成对预受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后,收购人将凭深交所出具预受股份过户的确认书到中登公司办理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手续。
  (十四)收购结果公告
  收购人将在预受要约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并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及结果公告。
  七、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一)撤回预受要约
  股东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撤回数量、申报代码。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包括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二)撤回预受要约的确认
  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三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中登公司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三)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拟将全部或部分预受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在预受竞争要约前应当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初始要约。
  (四)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司法冻结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证券公司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要约申报。
  (五)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的要约不可撤回。
  八、受收购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
  接受要约的股东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本次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
  收购人已委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次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的结算、过户登记事宜。
  九、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荃银高科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
  一、收购资金来源
  基于要约价格11.85元/股、拟收购数量189,466,350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2,245,176,247.50元。收购人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将449,035,249.50元(相当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来源于中种集团控股股东先正达集团提供的借款。收购人与控股股东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出借人: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23亿元
  资金成本补偿:2.30%×借款金额×占用天数÷360
  借款期限:1年
  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无担保
  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在通过与荃银高科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通过资管产品等形式获取,也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荃银高科及除中种集团、先正达集团外的其他关联方资金的情况。
  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二、收购人声明
  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为中种集团控股股东先正达集团提供的借款。中种集团就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说明如下:
  “1、本次要约收购涉及支付的资金拟采用中种集团控股股东先正达集团提供的借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本次要约收购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中种集团及其关联方除外)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3、本次要约收购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4、中种集团具备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能力。”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相关事项的,收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荃银高科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已于2025年1月24日届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荃银高科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工作尚在筹备中,为确保董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荃银高科第五届董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未来在新一届董事会换届工作中,收购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届时,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的修改计划及修改的草案。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变化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要约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要约收购前后荃银高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荃银高科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荃银高科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已出具《关于保持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已于荃银高科2021年12月10日披露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为了保证荃银高科的独立性,本公司在此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对荃银高科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荃银高科将继续保持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荃银高科保持相互独立,确保荃银高科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本公司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荃银高科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避免从事任何影响荃银高科独立性的行为。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取得荃银高科控股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对荃银高科拥有控股权的整个期间内持续有效。”
  中国中化已出具《关于保持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已于荃银高科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为了保证荃银高科的独立性,本公司在此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对荃银高科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荃银高科将继续保持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荃银高科保持相互独立,确保荃银高科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避免从事任何影响荃银高科独立性的行为。
  上述承诺自本次划转完成之日起生效,并于本公司对荃银高科拥有控制权期间内持续有效。”
  二、本次要约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情况分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种集团及其关联方与荃银高科可能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主要情况如下:
  在境内水稻种子、小麦种子领域,中种集团及其关联方与荃银高科存在一定程度同业竞争。在境外业务领域,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从事的业务与荃银高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子项目孟加拉国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基地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除上述情况外,中种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与荃银高科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收购人已出具《关于避免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已于荃银高科2021年12月10日披露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鉴于现代农业直接持有荃银高科92,520,965股普通股股份并通过与荃银高科自然人股东贾桂兰和王玉林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取得荃银高科控股权(以下简称“前次权益变动”),本公司通过受让现代农业直接持有的荃银高科股份及自动承继现代农业与荃银高科的自然人股东就荃银高科35,405,962股普通股股份达成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安排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而取得荃银高科控股权。对于今后若出现或发现荃银高科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情形,本公司将自前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逐步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竞争问题。前述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重组:采取现金对价或者发行股份对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的不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资产划转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对存在业务重合部分的资产进行梳理和重组,消除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形;
  (2)业务调整:对业务边界进行梳理,通过资产交易、业务划分等不同方式实现业务区分,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构成、产品档次、应用领域与客户群体等方面进行区分,尽最大努力实现业务差异化经营;
  (3)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一方将业务存在重合的部分相关资产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另一方进行统一管理;
  (4)设立合资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共同设立公司;
  (5)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上述解决措施的实施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涉及的反垄断审查)的审批程序为前提,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取得荃银高科的控股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对荃银高科拥有控股权的整个期间内持续有效。”
  中国化工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已于荃银高科2021年1月1日披露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1、就目前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承诺将在本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安排生效后,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要求,采取适当解决方式逐步解决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荃银高科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前述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重组:采取现金对价或者发行股份对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不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资产划转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对存在业务重合部分的资产进行梳理和重组,消除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形;
  (2)业务调整:对业务边界进行梳理,通过资产交易、业务划分等不同方式实现业务区分,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构成、产品档次、应用领域与客户群体等方面进行区分,尽最大努力实现业务差异化经营;
  (3)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一方将业务存在重合的部分相关资产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另一方进行统一管理;
  (4)设立合资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共同设立公司;
  (5)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
  上述解决措施的实施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为前提,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除上述需要解决的同业竞争外,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努力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逐渐消除可能发生的实质性同业竞争。”
  中国中化已出具《关于避免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已于荃银高科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1、对于中国化工集团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现时或今后可能存在的竞争情形,本公司将切实督促中国化工集团、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履行其已向上市公司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股权关系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妥善处理涉及上市公司利益的事项,不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上述承诺自本次划转完成之日起生效,并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内持续有效。”
  三、本次要约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本次要约收购前,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后,如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收购人已就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安排出具承诺,已于荃银高科2021年12月10日披露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为了规范与荃银高科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在此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与荃银高科之间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产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荃银高科相关制度规定,与荃银高科依法签订协议,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荃银高科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取得荃银高科控股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对荃银高科拥有控股权的整个期间内持续有效。”
  中国中化已就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安排出具承诺,已于荃银高科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避免和减少与荃银高科之间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自本次划转完成之日起生效,并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内持续有效。”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已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了公开披露。
  除上述交易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达到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由于存在收购人向上市公司派驻董事的情况,该等派驻董事在收购人处领薪,除此情况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合意或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收购人中种集团直接持有荃银高科194,294,026股普通股股份(占荃银高科已发行总股份的20.51%)。
  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收购人的财务负责人刘俊茹持有荃银高科157.71万股股份,除前述情况外,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持有荃银高科股份的情况。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荃银高科股票的情形。
  三、收购人就股份的转让、质押、表决权行使的委托或者撤销等方面与他人存在的其他安排
  2020年12月31日,贾桂兰、王玉林与现代农业签署《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贾桂兰、王玉林将所持荃银高科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现代农业行使,并与现代农业成为一致行动人;2021年12月10日,现代农业、贾桂兰、王玉林与中种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的权利义务承继确认函》,约定在现代农业将其直接持有的荃银高科股份无偿划转至中种集团完成交割时,中种集团承继现代农业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贾桂兰、王玉林直接持有的荃银高科普通股股份的表决权将在前述无偿划转完成交割时变更为委托给中种集团行使,中种集团与贾桂兰、王玉林成为一致行动人。
  2025年11月19日,中种集团与贾桂兰、王玉林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协议》,终止了前述一致行动相关安排,贾桂兰、王玉林应以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就中种集团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同时贾桂兰、王玉林不可撤销地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放弃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直至(1)贾桂兰、王玉林如约履行协议的前提下,中种集团要约收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或(2)贾桂兰和王玉林重新成为中种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之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披露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安排、表决权放弃安排外,收购人不存在就荃银高科股份的转让、质押、表决权行使的委托或者撤销等方面与他人有其他安排的情形。
  第十节 专业机构意见
  一、参与本次交易的专业机构名称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聘请的专业机构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28层
  联系人:李玥瑶、张培洪、罗汉、王子轩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24层及27-31层
  联系人:程劲松、胡博涛
  电话:010-59572288
  传真:010-65681022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上市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荃银高科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荃银高科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且收购人亦已出具《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收购人已履行本次要约收购所需的必要批准和授权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收购人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将449,035,249.50元(相当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收购人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四、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发表的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审计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中种集团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5713-4号)。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中种集团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8502-4号)。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中种集团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09598号)。因毕马威在对中种集团子公司荃银高科2024年审计过程中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对荃银高科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14618号),因此对中种集团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
  二、财务报表
  根据前述审计报告,收购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三、重要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
  中种集团主要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及主要科目注释详见备查文件中的中种集团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要约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郑重声明: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未采取或拟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2、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3、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荃银高科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所涉及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业奎
  年 月 日
  收购人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经过审慎调查,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确认收购人有能力按照收购要约所列条件实际履行收购要约,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曙光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玥瑶 张培洪
  罗 汉 王子轩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收购人法律顾问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张学兵
  经办律师:
  程劲松 胡博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收购人营业执照;
  2、收购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收购人就要约收购做出的相关决定;
  4、收购人出具的关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来源的声明;
  5、中登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金保管证明;
  6、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7、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各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8、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9、《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协议》《预受要约协议》;
  10、收购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1、收购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2、收购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的承诺函;
  13、收购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14、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5、收购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16、财务顾问报告;
  17、法律意见书;
  18、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业奎
  年 月 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
  ■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业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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