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1 |
|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
|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 为满足原料采购资金需求,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金狮国贸青岛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开立2,300万美元信用证,于2025年11月4日与建设银行签订《跟单信用证开立申请书》,信用证于2025年11月4日办理完毕。 2023年3月20日,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建黄岛金狮国贸最高保2023-001号,担保期限自2023年3月20日至2028年3月20日,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7,000万元。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为满足业务需求,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金能化学青岛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98,21.71万元信用证,于2025年11月6日与中信银行签订编号为2025信青人银国内证字第251029号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信用证于2025年11月6日办理完毕。 2025年10月31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信青人银最保字第251029号,担保期限自2025年10月31日至2026年10月24日,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1,000万元。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为满足原料采购资金需求,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金能化学青岛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开立1,300万美元信用证,于2025年11月6日与兴业银行签订编号为LX25110533413的《进口跟单信用证开证合同》,信用证于2025年11月7日办理完毕。 为满足业务需求,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金能化学青岛向兴业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14,000万元信用证,于2025年11月25日与兴业银行签订编号为GN202511250202901M01的《国内信用证在线融资主协议》,信用证于2025年11月27日办理完毕。 2024年4月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青借高保字2023-1232号-1,担保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28日,担保金额45,000万元。 4、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为满足原料采购资金需求,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金能化学青岛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日照银行”)申请开立1,196万美元信用证,于2025年11月5日与日照银行签订编号为2025年日银青岛国际开证第1104001号的《国际信用证开证合同》,信用证于2025年11月7日办理完毕。 2025年9月11日,公司与日照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年日银青岛高保字第0908002号,担保期限自2025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8日,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为满足业务需求,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金能化学青岛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2,110万元信用证,于2025年11月13日与北京银行签订编号为KZSQ2025111301的《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信用证于2025年11月14日办理完毕。 2024年11月26日,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967162001,担保期限自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5日,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年4月11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50亿元及同意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号)。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金能化学(青岛)有限公司 ■ (二)金狮国际贸易(青岛)有限公司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银行 保证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57,000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伍亿柒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担保期限:2023年3月20日至2028年3月20日 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二)中信银行 保证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21,000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担保期限:2025年10月31日至2026年10月24日 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三)兴业银行 保证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45,000万元 担保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担保期限: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28日 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四)日照银行 保证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提存费、鉴定费等,下同)、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担保期限:2025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8日 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五)北京银行 保证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载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拾亿元。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担保期限: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5日 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开展的担保行为,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目的是满足子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计划是为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金能化学青岛、金狮国贸青岛、金能化学齐河、金狮国贸齐河及子公司间互相提供的担保合同余额为人民币1,040,000万元,已实际使用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60,047.09万元(含本次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