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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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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东方智造 公告编号:2025-039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针对原告崔劲松与被告公司、第三人上海戴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申文化”)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5)沪0117民初12819号。
  公司已于《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崔劲松起诉公司侵犯债权人利益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相关案件。
  其中,关于“侵犯债权人利益”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
  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崔劲松于2025年4月20日向松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公司为(2020)沪0117民初16265号判决书的被执行人。松江法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受理。
  二、诉讼判决情况
  松江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追加被告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执行(2020)沪0117民初16265号民事判决一案的被执行人;
  2、被告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戴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所负(2020)沪0117民初1626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未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崔劲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崔劲松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8,440元,由被告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拟依法提起上诉。本案尚未最终审结,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基于一审判决事项,公司将按照审慎性原则,对可能承担的补偿责任进行评估,预计将导致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金额约499万元,公司将及时计提预计负债,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情况进行披露,具体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其他说明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事项,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进展,积极组织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沪0117民初12819号
  特此公告。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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