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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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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7 证券简称:沃华医药 公告编号:2025-046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至2025年11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梨园街3517号公司会议室;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赵彩霞女士; 6.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4人,代表股份300,480,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5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97,755,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8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0人,代表股份2,724,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01人,代表股份2,734,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7%。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以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00,164,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0%;反对202,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11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18,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567%;反对202,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88%;弃权11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4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的刘磊律师、柳伟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年11月12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25年11月28日召集本次会议。 2025年11月13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发布了《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2025年11月28日下午14:00时,本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副董事长赵彩霞女士主持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297,755,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其身份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2025年11月21日当天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20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2,724,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1%。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贵公司发布的《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对所有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见证,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00,164,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0%;反对202,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11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18,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567%;反对202,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88%;弃权11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44%。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磊 负责人: 庄 涛 柳伟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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