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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000930 证券简称:中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6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运作程序,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下设机构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包括适当比例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代表董事会签署银行信贷相关文件:签署最高额度不超过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银行授信业务的相关文件;可单次签署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银行借款业务的相关文件;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中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上述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董事会下设法律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建立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召集和通知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召开前3日通知送达。但若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或全体董事同意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1/2以上独立董事、总经理有权提出议案。
  第十七条提案人应当在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以前、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3日以前将提案文本及相关附件提交法律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会议议案或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职权范围;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法律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法律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按以下原则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应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合法性:提案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
  (三)确定性:提案应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准确性:提案不得涉及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
  (五)该提案不会造成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舆情风险或者其他重大负面影响。
  法律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将对上述会议提案的审核结果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认为会议提案内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详细的资料,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送达所有董事。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除此之外,董事会有权拒绝其他人员入场。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可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接受其他非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法律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记名投票或者电子通信三种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一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公告由董事会负责发布,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第一时间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登记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公司指定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议事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或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以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000930 证券简称:中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5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三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自其提出临时提案至股东会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临时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召集人公告临时提案内容前,前述股东应当对临时提案的相关内容严格保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所述股东会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应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
  (2)合法性:提案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不得违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或股东作出的承诺;
  (3)确定性:提案应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4)准确性:提案不得涉及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如召集人公告该提案,不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舆情风险或者其他重大负面影响。
  前述股东在将提案提交召集人的同时应当提供与提案相关的必要文件资料。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提案,召集人有权决定不予提交股东会。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公司在公司办公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五条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第三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五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五条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议事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或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以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证券代码:000930 证券简称:中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1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9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出席情况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分别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召开公司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9次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如期召开。在保障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情况下,本次董事会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材料同时提交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共7人,参加表决的董事有:江国金先生、张德国先生、郭斐女士、郑合山先生、张念春先生、汪平先生、马莺女士,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接,同时《监事会议事规则》随之废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拟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组织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议案》。
  6.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9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30 证券简称:中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7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届监事会2025年第3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出席情况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分别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召开公司九届监事会2025年第3次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如期召开。在保障所有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情况下,本次监事会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共3人,参加表决的监事有:王来春先生、高岩蕊女士、李智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同时《监事会议事规则》随之废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九届监事会2025年第3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30 证券简称:中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3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9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5年第3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
  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5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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