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年11月26日,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或“法院”)出具的(2025)甘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兰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或“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靳芳为负责人。 2、2025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兰州中院出具的(2025)甘01破5号《复函》及(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兰州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虽然兰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025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兰州中院出具的(2025)甘01破5号《复函》及(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兰州中院同意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兰州中院出具的(2025)甘01破5号《复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请示》,称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继续营业的基础,且继续营业有利于维持其核心业务,实现企业保值、增值,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故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本院许可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同意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27日,公司向兰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兰州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5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兰州中院出具的(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亚太实业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具备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的能力和条件,亦未发现申请人有隐匿、转移财产以及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管理人已制定了完备的监督管理制度,申请人亦承诺在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期间接受、服从管理人的监督。亚太实业公司符合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鉴于兰州中院已经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联系电话:020-83628691 传 真:020-83628691 邮 箱:ytsy000691@163.com 邮政编码:510610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8号广垦商务大厦2座12楼 四、风险提示 1、鉴于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4月30日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5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兰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自2025年11月27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亚太”,证券代码仍为“000691”,公司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3、虽然兰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本次重整的投资相关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相关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甘01破5号《复函》; 2、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