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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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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为履行华夏大悦城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责情况的公告

  关于代为履行华夏大悦城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责情况的公告
  一、公募REITs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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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情况
  (一)代为履职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基金经理苗晓霖女士因休产假,自2025年12月15日起将暂不能正常履职。经基金管理人决定,苗晓霖女士休假期间,其华夏大悦城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由张九龙先生代为履行。张九龙先生已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完成基金经理注册,现已担任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和华夏深国际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深国际REIT”)的基金经理。
  (二)代为履职的合理性说明
  综合考量基金管理人管理的REITs产品数量、张九龙先生的专业能力、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华夏深国际REIT及本基金所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类型、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安排等因素,基金管理人认为张九龙先生代为履行本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具有合理性,具体说明如下:
  1、张九龙先生自 2012年起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及运营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管理经验。同时,张九龙先生已担任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华夏深国际REIT的基金经理,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REITs管理经验。
  2、本基金与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和华夏深国际REIT所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行业类型不同,张九龙先生代为履职不存在潜在利益冲突风险。
  3、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内部制度和治理机制,就基础设施基金建立了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在基金管理人的各项制度中明确防范办法和解决方式,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防范利益冲突,确保基金经理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基础设施基金。
  4、基金管理人将合理安排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和华夏深国际REIT与本基金的各基金经理的职责与分工,保障张九龙先生的工作职责安排合理、有效。
  (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分析
  本次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事项已履行公司内部规定流程,并将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本次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事项不影响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对本基金收益分配、资产净值、交易价格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重大影响。
  三、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投资者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www.ChinaAMC.com)咨询有关详情。
  四、其他提示
  截至目前,本基金投资运作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参与本基金相关业务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杭州和达高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28日
  一、公募REITs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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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方案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应当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基础设施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本次拟分配金额为人民币26,950,000.00元,占截止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金额的99.9299%。
  截止基准日公募REITs按照本次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与实际分配金额间可能存在尾差,具体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
  二、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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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基金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现金红利款将于2025年12月4日自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分派期间(202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2月2日)暂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本基金于本收益分配公告披露当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本基金于本收益分配公告披露当日上午开市起暂停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业务一小时,于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起恢复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业务。
  (3)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合并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基金管理人计算年度可供分配金额过程中,应当先将合并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如下:
  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份额募集的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所支付的现金净额,包括收购基础设施项目所支付的对价抵减收购日取得的项目公司货币资金;期初现金余额;金融资产相关调整;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当期资本性支出;当期支付的利息及所得税费用;偿还借款支付的本金以及对未来合理的相关支出预留,包括重大资本性支出、预留不可预见费用、期末负债。
  经过上述项目调整后,本基金自2025年4月1日至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可供分配金额为26,962,983.32元。
  本基金截止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金额26,968,902.31元,包含前期未分配的可供分配金额5,918.99元,以及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的可供分配金额26,962,983.32元。
  (4)权益登记日当天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四、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咨询、了解本次分红相关事宜。
  五、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参与本基金相关业务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华夏布拉德斯科巴西伊博维斯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自2025年11月28日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华夏布拉德斯科巴西伊博维斯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新增部分销售机构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申赎代办证券公司及对应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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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可自2025年11月28日起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对应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流程、规则等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二、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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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了解相关信息。
  上述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了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尔线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购。摩尔线程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摩尔线程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4.28元/股,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参与摩尔线程本次发行申购的相关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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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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