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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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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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修改和相关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登记手续。
  二、修订和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修订和制定了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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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制定事项均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项至第8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或制定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奇安信-U
  股票代码:688561
  信息披露义务人1: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昕泽明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齐向东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102号楼3层33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B0092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昕泽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际控制人变更,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与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再合并计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减少。不涉及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奇安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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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为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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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为齐向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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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3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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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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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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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奇安信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系奇安叁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昕泽明的实际控制人,同时系安源创志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与奇安叁号、安源创志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后,奇安叁号不再受齐向东先生间接控制,与齐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鉴于齐向东先生希望将更多精力集中于上市公司管理,经昕泽明股东一致同意,昕泽明的实际控制人由齐向东先生变更为刘威先生。因此,奇安叁号不再受齐向东先生间接控制,与齐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增持或减持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程序。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的6个月内,奇安叁号仍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十八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同时,奇安叁号未来仍需持续遵守《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即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奇安叁号也将继续履行其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循《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与奇安叁号、安源创志为一致行动人。齐向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9,561,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2%,通过奇安叁号控制公司股份22,247,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通过安源创志控制公司股份49,679,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合计控制公司股份221,488,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46%。
  本次权益变动后,齐向东先生与奇安叁号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奇安叁号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不再与齐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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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11月14日,经昕泽明股东一致同意,昕泽明的实际控制人由齐向东先生变更为刘威先生,齐向东先生已与刘威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系奇安叁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昕泽明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奇安叁号与齐向东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导致齐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下降。
  三、信息披露人权益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与奇安叁号解除一致行动关系,齐向东先生与安源创志仍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身份证明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信息披露义务人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信息披露义务人3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8、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9、就本次权益变动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
  10、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天津昕泽明科技有限公司
  付君云
  2025年 11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齐向东
  签字:
  2025年 11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齐向东
  2025年 11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1: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天津昕泽明科技有限公司
  付君云
  2025年 11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齐向东
  签字:
  2025年 11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字: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齐向东
  2025年 11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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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1: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昕泽明科技有限公司
  付君云
  2025年 11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齐向东
  签字:
  2025年 11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齐向东
  签字:
  2025年 1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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