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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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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华夏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3号)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为客观反映基金公允价值,自2025年11月26日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基金(ETF除外)持有的停牌股票“普冉股份”(证券代码:688766)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同时,对ETF联接基金持有的标的ETF,在其当日份额净值的基础上考虑上述股票的调整因素进行估值。
  待上述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本公司旗下基金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对其进行估值,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了解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华夏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近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华夏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场内简称:标普ETF,交易代码:159655,以下简称“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出现较大幅度溢价。特此提示投资者关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若本基金2025年11月27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幅度未有效回落,本基金有权采取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盘中临时停牌、延长停牌时间等措施以向市场警示风险,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现特向投资者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也可以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除了有基金份额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二、截至目前,本基金运作正常且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华夏大悦城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原始权益人和运营管理机构股东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并于香港联交所撤销上市地位的公告
  一、公募REITs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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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
  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为成都大悦城,项目类型属于消费基础设施。本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通过积极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力求提升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收益水平,实现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长期稳健增长。
  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为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机构为大悦城商业运营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和运营管理机构未发生变更,运营管理机构的运营管理能力稳定,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良好,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重大租约变化,不存在重大诉讼或纠纷。
  三、原始权益人和运营管理机构股东回购股份及撤销上市地位的情况说明
  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和运营管理机构均为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悦城地产”)的间接全资子公司,大悦城地产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07.HK。
  本基金管理人已收到原始权益人和运营管理机构通知,由大悦城地产提出的通过协议安排的方式回购股份并向联交所申请撤销上市地位的所有条件已经达成,相关协议安排已于2025年11月25日(百慕大时间)起生效。大悦城地产股份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预计自2025年11月27日下午四时整起撤销。
  四、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大悦城地产港股回购股份及撤销上市地位与本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无直接关系,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和运营管理机构未发生变更,运营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团队及组织架构并不因此发生变化,不影响运营管理机构的稳定运营管理能力,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不利影响。
  本公告内容已经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确认。
  五、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投资者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www.ChinaAMC.com)咨询有关详情。
  六、其他提示
  截至目前,本基金投资运作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参与本基金相关业务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了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铀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购。中国铀业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铀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89元/股,由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参与中国铀业本次发行申购的相关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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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资管”)已就旗下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变更注册为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于2025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前述议案,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同日起生效。根据业务实际交接情况与安排,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即2025年11月27日,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正式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变更信息
  (一)产品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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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点
  1、变更产品名称、简称、代码等基本信息。
  2、变更产品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变更产品投资经理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武文琦。
  4、变更产品类型,由“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变更产品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新增“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并增加相应的投资限制,对应新增的投资品种,补充“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和“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调整信用资产相关投资策略。
  7、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调整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8、调整估值方法,包括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并补充新增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修订已在中信证券资管于2025年9月25日发布的《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于2025年7月25日发布的《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阅该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安排
  1、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即2025年11月27日),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后的《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25年11月27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已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2、对于在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该等投资者在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运作期安排按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规则连续计算,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运作期到期日为按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规则计算的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按原份额的运作期计算,即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相同。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安排,敬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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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自2025年11月27日起,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在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该等投资者在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运作期安排按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规则连续计算,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运作期到期日为按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规则计算的运作期到期日。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在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对于每份申购的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满6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满12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止,第三个运作期指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满18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止。以此类推。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运作期安排按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规则连续计算;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运作期到期日为按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规则计算的运作期到期日。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因申购申请日的不同导致对应的运作期到期日可能不同,敬请投资者留意。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首次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其中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进行限制。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份额满6个月,在6个月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6个月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运作期安排按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规则连续计算;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运作期到期日为按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规则计算的运作期到期日。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申购的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满6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满12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止,第三个运作期指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满18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止。以此类推。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运作期安排按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规则连续计算;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运作期到期日为按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规则计算的运作期到期日。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3)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按原份额的运作期计算,即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相同。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放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6.1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
  6.2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6.3扣款日期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6.4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以电子交易平台指定的、与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作为扣款银行卡,目前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如投资者指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6.5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6交易确认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6.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兆泰国际AB座2层(100020)
  电话:010- 64185185
  传真:010- 64185180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6)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7)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8)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2幢2701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9)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901房自编A单元(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0)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1)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
  各销售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后续销售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华夏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对于每份申购的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满6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满12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止,第三个运作期指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满18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止。以此类推。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运作期安排按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规则连续计算;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运作期到期日为按原《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规则计算的运作期到期日。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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