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5-073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管理中心第一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518号A座)。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立峰先生 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625名,代表股份373,081,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847%。(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扣除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回购专户股份数,下同)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367,628,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0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3名,代表股份5,452,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2%。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含代理人)623名,代表股份5,452,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2%。 (5)本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王泽润律师、戴思佳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泽润律师、戴思佳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