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
|
|
|
|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5-146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如无特别说明,本摘要公告所述词语或简称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同。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二)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 ■ (三)公司董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1,200.00万份/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7,689.6101万股的1.37%。其中首次授予1,089.00万份/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0.75%,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7,689.6101万股的1.24%;预留111.00万份/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25%,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7,689.6101万股的0.13%。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3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7,689.6101万股的0.38%。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14.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额的95.15%,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7,689.6101万股的0.36%;预留股票期权16.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额的4.85%,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7,689.6101万股的0.02%。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7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7,689.6101万股的0.9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7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89.0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7,689.6101万股的0.88%;预留限制性股票9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10.9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7,689.6101万股的0.1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范围要求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可在股东会授权的前提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分、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四)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五)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薪酬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当经薪酬委员会核实。 六、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5.51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一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2.76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相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等待期或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一)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回购或注销激励对象相应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各行权/解除限售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解除限售的当期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当终止行权/解除限售,公司将予以注销或回购注销。 八、获授权益、行权或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方可行权/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注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若各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具体如下: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行权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之和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1)同行业上市公司近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情况 ①爱柯迪(600933.SH)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②亚通精工(603190.SH)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③雷迪克(300652.SZ)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2)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设定指标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两个层面。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能够反映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是企业未来增长潜力与发展水平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因此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和公司目前的经营目标更为契合。 公司经历司法重整及资产重组,不宜参照2024年度财务数据。按照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以2026年营业收入12亿为基数,2027年-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0.00%和44.00%,以202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2028年利润增长率为20.00%和44.00%,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近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情况,本次股权激励设置经营业绩目标具备合理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授予日、等待期/限售期、可行权日的起止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 1、股票期权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与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1、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2、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行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授予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行权价格/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发生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权益数量和行权/授予价格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3、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行权价格定价方式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薪酬委员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10天。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会在对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的授予、注销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于授权日/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 5、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8、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2、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售/锁定和买卖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权/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4、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实施程序的要求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5年11月25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5.57元(2025年11月25日收盘价) ②行权价:5.51元 ③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30个月和42个月 ④历史波动率:17.3895%、15.8152%、15.7791%(上证指数过去18个月、30个月、42个月年化波动率) ⑤无风险利率:0.95%、1.05%、1.2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假设公司2026年1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则2026年-2029年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注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注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5-147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累计 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宜宾尼威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名称为准)。 ● 投资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尼威动力自有资金。 ●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累计对外投资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宜宾尼威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获通过的风险;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尚需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新设公司的名称、地址、具体经营范围等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设立完成后,宜宾尼威的经营情况可能受到宏观政策、经济环境、市场环境以及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威动力”)基于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宜宾尼威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尼威”),并以其作为西南地区主要汽车主机厂配套高压油箱相关项目的实施主体,以加速业务发展,扩大市场份额,提升整体运营效率、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累计对外投资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2025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累计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尼威动力出资人民币1,00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宜宾尼威,开展西南地区主要汽车主机厂配套高压油箱相关项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尼威动力管理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新公司设立及相关项目开展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三)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 本次对外投资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尼威动力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以其作为项目主体实施西南地区主要汽车主机厂配套高压油箱相关项目。 (二)投资标的具体信息 1、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宜宾尼威尚处于筹备阶段,具体信息尚未确定,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核准或备案登记为准。 公司名称:宜宾尼威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注册地址:待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投资人/股东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 ■ 3、投资标的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安排 宜宾尼威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一名,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宜宾尼威设经理一名。 (三)出资方式及相关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采用货币出资方式,资金来源为尼威动力自有资金。具体将根据投资标的经营发展资金需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进行实缴。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协议。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是基于战略发展布局作出的审慎决策,本次投资将增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本次尼威动力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流及资产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和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获通过的风险;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尚需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新设公司的名称、地址、具体经营范围等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设立完成后,宜宾尼威经营情况可能受到宏观政策、经济环境、市场环境以及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公司累计对外投资的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25日,公司及并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含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内,但不含已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对外投资)的投资金额合计人民币25,960.00万元,累计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除本次投资外,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具体如下: ■ 注1:丹阳市鼎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为执行《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设立的信托平台公司,公司已于2025年2月12日将其股权转让给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2:基于业务发展等战略考虑,2025年10月27日,四川拓维聚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拓维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另一股东对其增资100.00万元,公司所持股份比例由51.22%降至48.84%。 注3:扬州孜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下属子全资公司苏州市高新区辰顺浩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子公司。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5-145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5年11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146)。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委员余雅俊女士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四票回避。关联董事余雅俊女士、刘建哲先生、何祖洪先生、祝小林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委员余雅俊女士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四票回避。关联董事余雅俊女士、刘建哲先生、何祖洪先生、祝小林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及授予日; (2)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或行权价格、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前,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4)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5)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或解除限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或解除限售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7)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等; (8)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文件; (10)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本次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审议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四票回避。关联董事余雅俊女士、刘建哲先生、何祖洪先生、祝小林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累计对外投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累计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7)。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结果:七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148)。 审议结果:七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5-148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2月12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2月12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狮山横塘街道向阳路54号狮山创智中心5号楼2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2月12日 至2025年12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拟作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出席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3、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采取到公司现场登记的方式,也可以将相关资料以扫描件形式发送至公司邮箱进行书面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25年12月8日9:00至17:00。 (三)登记地点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狮山横塘街道向阳路54号狮山创智中心5号楼2层。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住宿、交通等费用自理。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电话:0512-67777937 邮箱:securities@syngen-tech.com 联系人:顺景科技证券部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2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