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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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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5-071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5年11月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1名激励对象授予2,00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4元/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股票数量: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003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55,563,978股的5.63%。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64元/股。 5、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1人,包括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中,对出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7、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期限为2025年至2026年,时间跨度为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个考核期为2025年度、第二个考核期为2026年度,以达到绩效考核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考核期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以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针对2025、2026年两个考核年度,依据当期业绩完成率(R),对应公司层面解锁系数如下: ■ 注:1、当期业绩完成率(R)指当期营业收入增长率完成率或当期净利润完成率中的较高者 2、当期营业收入增长率完成率=当期营业收入实际增长率/当期营业收入目标增长率;当期净利润完成率=当期净利润/当期净利润考核目标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锁系数×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29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张榜的方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2025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58)。 3、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61)。 4、2025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11月24日。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64元/股。 (四)授予人数:激励对象共计71人。 (五)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003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55,563,978股的5.63%。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认购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资格,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2人调减为71人,上述激励对象原获授股份数将调整给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股数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拟于2025年11月24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至2027年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缴纳认购款及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11月24日为授予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2.64元/股向符合条件的71名激励对象授予2,003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本次调整及授予均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及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得到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5-072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1月24日以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经第七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旭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董事李少华、崔海峰、李质磊和路忠林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2025年11月26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25年11月24日为授予日,授予71名激励对象2,00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关联董事李少华、崔海峰、李质磊和路忠林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2025年11月26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拟聘任卞雅星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2025年11月26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5-073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王优女士的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且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王优女士在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王优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25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卞雅星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卞雅星女士(简历见附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电话:0550-3012192 传真:0550-3012192 电子邮箱:lfshdmb@jslanfeng.com 通讯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大王街道建业路1号 邮编:239000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卞雅星女士简历 卞雅星女士,中国国籍,1995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曾任江苏安居应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主管,2025年7月起就职于本公司证券部。 截至目前,卞雅星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5-070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29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张榜的方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2025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58)。 3、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61)。 4、2025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认购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2人调减为71人,上述激励对象原获授股份数将调整给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股数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后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均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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