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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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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5-084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永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918名,代表股份1,760,318,7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542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84,808,8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453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5,509,9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886%。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和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9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5,516,0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887%。 4.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5,352,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36%;反对32,948,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17%;弃权2,0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549,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885%;反对32,948,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42%;弃权2,0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51,067,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4%;反对7,20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3%;弃权2,0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264,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63%;反对7,20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9%;弃权2,0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51,030,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4%;反对7,2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2%;弃权2,0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227,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66%;反对7,2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7%;弃权2,0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6,201,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19%;反对32,042,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03%;弃权2,0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1,398,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46%;反对32,042,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29%;弃权2,0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5,483,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11%;反对32,492,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58%;弃权2,3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681,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235%;反对32,492,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7%;弃权2,3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8%。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5,256,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82%;反对32,137,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57%;弃权2,9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453,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630%;反对32,137,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82%;弃权2,9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4,796,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20%;反对33,329,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34%;弃权2,19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9,993,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403%;反对33,329,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57%;弃权2,19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4,870,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63%;反对33,339,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39%;弃权2,10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067,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02%;反对33,339,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82%;弃权2,10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7%。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4,369,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78%;反对33,853,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1%;弃权2,0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9,566,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266%;反对33,853,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52%;弃权2,09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2%。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4,621,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21%;反对32,765,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14%;弃权2,9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9,818,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939%;反对32,765,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56%;弃权2,9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6%。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4,67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51%;反对33,584,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79%;弃权2,0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9,871,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079%;反对33,584,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36%;弃权2,0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4%。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6,235,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38%;反对32,022,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1%;弃权2,0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1,432,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235%;反对32,022,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7%;弃权2,0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8%。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51,812,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8%;反对6,4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5%;弃权2,0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7,009,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48%;反对6,4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4%;弃权2,0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海涛、王宁 (三)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722号 致: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教育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中涉及的股份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11月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5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教育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永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91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60,318,7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423%。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84,808,8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53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5,509,9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8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9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75,516,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8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25,352,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36%;反对32,948,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17%;弃权2,01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0,549,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6885%;反对32,948,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742%;弃权2,01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37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51,067,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4%;反对7,20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3%;弃权2,04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6,264,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363%;反对7,2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189%;弃权2,0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44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51,030,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4%;反对7,2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2%;弃权2,04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6,201,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19%;反对32,042,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03%;弃权2,0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5,483,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11%;反对32,492,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58%;弃权2,3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5,256,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82%;反对32,137,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57%;弃权2,9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4,796,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20%;反对33,329,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34%;弃权2,19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4,870,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63%;反对33,339,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39%;弃权2,10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8%。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4,36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78%;反对33,853,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1%;弃权2,09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4,621,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21%;反对32,765,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14%;弃权2,9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5%。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4,674,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51%;反对33,584,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79%;弃权2,05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6,235,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38%;反对32,022,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1%;弃权2,0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51,812,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8%;反对6,48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5%;弃权2,0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刘海涛 _____________ 王宁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 100033 2025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5-085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独立董事 兼副总经理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兼副总经理辞职的情况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孙维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孙维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兼副总经理职务(孙维先生原定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兼副总经理的任期为2025年2月14日至2028年2月13日),孙维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辞职后孙维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相应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孙维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维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二、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构成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一致同意选举孙维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其简历见附件,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开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孙维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职工代表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孙维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三、备查文件 1.孙维先生的辞职报告; 2.2025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孙维先生履历 孙维先生,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9年进入教育培训行业。2010年9月至2017年12月,担任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校长;2017年12月至2025年2月,历任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副总裁;2025年2月至2025年11月,担任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现任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维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孙维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孙维先生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孙维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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