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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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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事宜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集合计划基本情况
  集合计划名称: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简称: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债券
  A类份额代码:860012
  C类份额代码:860033
  集合计划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2020年8月17日
  集合计划管理人名称: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可能触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5年11月30日。本集合计划自2025年11月30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2025年11月30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产管理合同》于2020年8月17日起合同变更生效,根据上述约定,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11月30日正常到期终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本集合计划到期终止日,符合《资产管理合同》进入开放持有期的投资者可于本集合计划开放日正常办理赎回业务。
  三、其他事项
  1、本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后,将不再设置开放期,投资者无法办理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再进行收益分配,同时停止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将于“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集合计划最终清算结果以清算报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3、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4、感谢广大投资者一直以来给予的关注和支持。如有疑问,投资者可咨询本公司,公司官网:https://www.ebscn-am.com;服务热线:021-95525*6。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6日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事宜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可能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集合计划基本情况
  集合计划名称: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简称:光大阳光添利债券
  A类份额代码:860005
  C类份额代码:860030
  集合计划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2019年11月26日
  集合计划管理人名称: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可能触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5年11月30日。本集合计划自2025年11月30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2025年11月30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产管理合同》于2019年11月26日起合同变更生效,根据上述约定,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11月30日正常到期终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本集合计划到期终止日,投资者可于本集合计划开放日正常办理赎回业务。
  三、其他事项
  1、本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后,将不再设置开放期,投资者无法办理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再进行收益分配,同时停止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将于“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集合计划最终清算结果以清算报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3、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4、感谢广大投资者一直以来给予的关注和支持。如有疑问,投资者可咨询本公司,公司官网:https://www.ebscn-am.com;服务热线:021-95525*6。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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