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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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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5-071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提前赎回及停止换股的提示性公告(第二次)

  重要内容提示:
  ●债券最后换股日:2025年12月5日
  ●债权登记日:2025年12月5日
  ●赎回价格: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当期计息年利率)为1.50%,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1,000.00元,派发利息为9.493元(含税)
  ●资金发放日:2025年12月8日
  ●提前摘牌日:2025年12月8日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获悉南山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由于触发赎回条款,将于2025年12月8日兑付本期债券剩余全额本金及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12月7日期间相应利息,并于2025年12月5日起停止换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南山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23南01EB;
  3、债券代码:137175.SH;
  4、发行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8.3333亿元;
  6、发行期限:3年期;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其中23南01EB第一年票面利率为0.5%,第二年票面利率为1%,第三年票面利率为1.5%。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计息期限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4月21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关于“23南01EB”触发赎回条款的情况
  《南山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对品种一的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换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发行人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的(100%+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换股的本期债券:
  A、债券的品种一:换股期内,如果南山铝业股票价格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130】%,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在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赎回;
  B、债券的品种一:本期债券余额不足5,000万元时。
  其中,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A=B×i×t/365
  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期债券持有人被赎回的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期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本期债券起息日起至本计息年赎回日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根据南山集团于2025年11月10日披露的《南山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触发提前赎回条款的提示性公告》,截至该公告披露日,本期可交债未换股余额已不足5,000万元,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
  三、本期债券提前赎回情况
  1、计息期限: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12月7日,合计231天。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当期计息年利率)为1.50%,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1,000.00元,派发利息为9.493元(含税)。
  3、原债券到期日:2026年4月21日。
  4、资金发放日:2025年12月8日。
  5、债权登记日:2025年12月5日。
  6、赎回及提前摘牌日:2025年12月8日。
  7、债券最后换股日:2025年12月5日
  四、本期债券停止交易及换股情况
  本期债券的最后换股日为2025年12月5日。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未能在2025年12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前进行换股的,将被停止换股并被强制赎回,请投资者注意及时换股。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1、南山集团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南山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登记上市及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的承诺函》,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南山集团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南山集团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其公告为准。南山集团将在本期债券资金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2021年10月27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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