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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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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5-082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5年11月6日、2025年11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号、2025-081号)。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星期一)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5年11月6日、2025年11月15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486人,共持有406,391,325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604%,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278,528,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5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73人,代表股份127,863,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98%。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478人,代表股份379,166,628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873%。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27,224,697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1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第1-5项提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子公司投资建设智慧家电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404,158,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06%,反对2,203,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1%,弃权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6,423,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2646%,反对2,203,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7124%,弃权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23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76,93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117%;反对2,201,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805%;弃权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8%。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222,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预计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24,817,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73%,反对2,327,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6%,弃权2,9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3,424,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5.9338%,反对2,327,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8090%,弃权2,9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573%。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4,670,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9728%;反对2,327,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7916%;弃权2,9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2356%。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3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71,201,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10%,反对32,28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46%,弃权2,9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3,466,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2.6484%,反对32,28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5.0948%,弃权2,9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568%。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43,977,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0.7193%;反对32,28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5150%;弃权2,9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7658%。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224,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71,20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8%,反对32,286,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48%,弃权2,9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3,465,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2.6477%,反对32,286,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5.0955%,弃权2,9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568%。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43,976,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0.7190%;反对32,286,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5152%;弃权2,9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7658%。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224,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10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71,199,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4%,反对32,287,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49%,弃权2,9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3,46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2.6467%,反对32,287,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5.0958%,弃权2,9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576%。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43,974,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0.7186%;反对32,287,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5153%;弃权2,9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766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224,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欧林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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