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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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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5-05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签订了《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导致的表决权比例发生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前,财政局通过直接持股和接受表决权委托持有的合计股份为26,160,865股(占比7.77%);本次权益变动后,财政局通过直接持股持有的股份为13,549,565股(占比4.02%);远兴建设公司通过直接持股持有的股份为12,611,300股(占比3.75%)。
  3.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5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远兴建设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股份表决权委托的告知函》及《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远兴建设公司终止将持有的公司3.75%股份表决权委托财政局。解除委托表决权后,财政局、远兴建设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双方不再构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6日,远兴建设公司与财政局签订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远兴建设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12,611,300股股份(占比3.75%)的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财政局代为行使,委托期限为叁年,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表决权委托后,双方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超过5%,达到7.7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本次签署的《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财政局持有的公司股份为13,549,565股(占比4.02%),可支配表决权比例为4.02%;远兴建设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为12,611,300股(占比3.75%),可支配表决权比例为3.75%。
  三、《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授权委托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XYCKF9U
  乙方(受托方):永安市财政局,住所地:永安市大同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810038043625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12,611,3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3.75%)的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委托期限为叁年,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
  2.现因双方经营发展需要,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解除原协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协议解除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即行解除。
  2.原协议解除后,双方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原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权利义务终止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原协议约定的代为行使甲方所持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的权利,甲方收回原协议项下委托给乙方的全部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甲方自行行使其作为永安林业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永安林业章程所享有的各项股东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停止以受托方身份行使与原协议相关的任何权利,并将与原协议履行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如有)返还给甲方。
  3.甲方应自行负责行使其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永安林业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并生效后,财政局与远兴建设公司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4.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终止股份表决权委托的告知函》
  2.《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书》
  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4日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股票代码:00066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安市财政局
  住所:福建省永安市大同路66-1号
  通讯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大同路66-1号
  股份变动性质:解除表决权委托,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
  通讯地址: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
  股份变动性质:解除表决权委托,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永安市财政局以及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编制报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相关信息。
  二、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五、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取得相关监管部门同意或审批。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永安市财政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安市财政局的基本情况如下:
  ■
  1.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1.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到任何行政、刑事处罚,也无诉讼和仲裁等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永安林业股份外,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
  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远兴建设公司、永安市财政局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远兴建设公司将其持有永安林业12,611,3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3.75%,不可撤销地委托永安市财政局代为行使远兴建设公司作为永安林业股东而依据永安林业章程享有的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期限为叁年,即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因此,远兴建设公司、永安市财政局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双方经营发展需要,需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于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永安林业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于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永安林业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永安市财政局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得远兴建设公司12,611,300股,持股比例为3.75%的永安林业股票对应的表决权;获得委托表决权后,财政局拥有26,160,865股永安林业表决权,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7.77%。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比例情况
  1.永安市财政局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3,549,565股,持股比例:4.02%,可支配表决权比例:4.02%。
  2.远兴建设公司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2,611,300股,持股比例:3.75%,可支配表决权比例:3.75%。
  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解除永安市财政局、远兴建设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21日,永安市财政局与远兴建设公司签订《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授权委托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XYCKF9U
  法定代表人:陈栩,职务:执行董事。
  乙方(受托方):永安市财政局,住所地:永安市大同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810038043625
  法定代表人:林华 职务:局长。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12,611,3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3.75%)的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委托期限为叁年,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
  2.现因双方经营发展需要,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解除原协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解除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即行解除。
  2.原协议解除后,双方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原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权利义务终止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原协议约定的代为行使甲方所持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的权利,甲方收回原协议项下委托给乙方的全部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甲方自行行使其作为永安林业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永安林业章程所享有的各项股东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停止以受托方身份行使与原协议相关的任何权利,并将与原协议履行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如有)返还给甲方。
  3.甲方应自行负责行使其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
  1.甲乙双方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配合永安林业及时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原协议解除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永安林业关于原协议解除的情况,乙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四、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而终止,持续有效。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永安林业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无
  四、本权益变动须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无需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买卖永安林业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最近3年内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之情形。
  2.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重大事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2.永安市财政局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永安市财政局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安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2025年11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2025年11月24日
  附表:简式权益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安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2025年11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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