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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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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5年10月23日证监许可[2025]2395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2、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3、本基金的托管人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本基金自202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2月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各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募集期内的最高募集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募集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亿元-认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认购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用适用的认购费率按照末日比例确认的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8、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9、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请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纳认购款项。
  10、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直销机构每个账户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不设级差限制。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15、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合约上的禁止或限制或其他障碍。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详细阅读《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enganfunds.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4-2888,免长途话费)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7、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8、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9、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敬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4-2888,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20、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21、风险提示: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以及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或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的风险,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另外,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管理费由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组成,其中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取决于每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长和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水平(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因此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时无法预先确定本基金的整体管理费水平。
  由于本基金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算管理费,该费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资者最终适用的管理费率。在基金份额赎回、转出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的收费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及简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简称为:“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发起式A”,代码:026003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简称为:“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发起式C”,代码:026004
  (三)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81号205室-11108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16楼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人:张赟铂
  直销柜台电话:(0898)-661168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4-28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pengan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自202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2月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各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
  本基金募集期内,各类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费率结构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
  4、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5、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6、各销售机构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7、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00%,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30.00)/1.00=99,039.9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039.90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30.00份。
  (四)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直销机构每个账户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不设级差限制。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本基金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本基金发售期内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和直销柜台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二)个人投资者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已开通微信交易系统,个人投资者可访问鹏安基金微信服务号登录本公司微信交易系统,或按照官网www.penganfunds.com披露的有关提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2)个人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及认购业务,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9:30~15: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开户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鹏安基金官网下载填写:
  2)《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个人版)》
  4)《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
  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6)《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3)认购申请及资金的缴付:
  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签名);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4)缴款: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账户名称: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22010100100799112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海口分行
  大额支付号:309641001018
  (三)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9:30~15: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需加盖单位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需加盖单位公章)
  4)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需加盖单位公章)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章的开户证明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6)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加盖骑缝章)(需加盖单位公章)
  7)《机构客户股东、董事、高管成员信息登记表》(235号文件规定豁免单位除外)(需加盖单位公章)
  8)公司章程及修正案(涉及股权和控制权的部分)或其他法定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9)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仅适用于金融机构或产品投资者)(需加盖单位公章)
  鹏安基金官网下载填写:
  10)《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章)
  1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1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章、法人章)
  13)《印鉴卡》(需加盖单位公章、预留印鉴章、经办人签字)
  14)《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协议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15)《投资者风险能力评估问卷(机构版)》(需加盖单位公章)
  16)《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专业机构投资者填写)(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章)
  1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
  18)《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章)
  19)《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豁免机构无需填写)(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章)
  20)《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豁免机构无需填写)(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章)
  3、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二份)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交易经办人与开户资料中授权委托书不一致需要提供)
  3)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4、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账户名称: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22010100100799112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海口分行
  大额支付号:309641001018
  (四)注意事项
  1、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直销柜台经办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并办理开户业务。T+2日投资者可通过直销柜台经办人员查询账户开立确认结果,并获得账号。
  2、已完成账户开立的直销客户应于认购T日15:00之前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认购资金划入指定的直销资金募集账户。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15:00之前未到本公司直销账户的,选择认购有效期延长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人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人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募集结束日。直销柜台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直销柜台经办人员查询资金募集账户到账情况,办理资金存入业务。
  四、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计算的利息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81号205室-11108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16楼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注册资本:21,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24年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672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898-661168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0〕440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4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6,672.4356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旭东
  联系电话:0512-69866698
  (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81号205室-11108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16楼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人:张汉锋
  联系电话:(0898)-66116893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陆奇、王丹蕾
  联系人:王丹蕾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刘维、肖厚发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932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沈俐
  
  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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