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11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郑兆翰(身份证号:31010419*******0857):
  经查,你在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向他人销售非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对郑兆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32号)。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来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22-23120108)。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2025年11月17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