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兆翰(身份证号:31010419*******0857): 经查,你在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向他人销售非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对郑兆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32号)。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来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22-23120108)。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