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白银”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湘10民终2597号﹞,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曹永德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永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案件情况 2015年6月至2018年7月之间,曹永德分多笔向曹叶玉(公司出纳及曹永德妹妹)个人账户转账,截至2018年7月2日,转账余额为5,000万元。案件涉及曹永德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与公司签订的多份《借款协议》,曹永德主张公司欠付其借款债权本息5000万元,利息60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曹永德的全部诉讼请求,曹永德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4)湘1003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及公司披露的《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曹永德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为终审判决,其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湘10民终2597号。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