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
|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25-041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中水渔业;证券代码:000798)于2025年11月18日、11月19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说明 对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向有关机构或人员的核实函及回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25-040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实施 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减持系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改基金”)减持公司股份,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后,混改基金持有公司股份18,292,8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收到股东混改基金出具的《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减持告知函》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混改基金于2025年11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588,835股,本次减持后,混改基金持股数量由20,881,670股减少至18,292,8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5.7076%下降至5.0000%。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 注:1.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第十一条关于“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的规定,不需要进行预披露。 2.本公告涉及计算相关股份数量、比例时,如相关数据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下同。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混改基金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混改基金)》。 3.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混改基金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混改基金出具的《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减持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水渔业 股票代码:00079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 821室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富源置地广场4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便于投资者更好理解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信息披露内容,特做如下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前,混改基金直接持有中水渔业5.7076%股份,在中水渔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中水渔业总股本的5.7076%。 本次权益变动后,混改基金持有中水渔业5.0000%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水渔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水渔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混改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混改基金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除持有中水渔业及知行汽车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外,信息披露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混改基金持有中水渔业20,881,670股股份,持股比例5.7076%。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持有中水渔业股份18,292,8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0%。 二、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88,8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76%。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中水渔业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