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41,867.6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费用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公司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详见本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因不服一审判决,一审被告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本行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5)闽民终679号》。 上诉人请求:1、判令撤销(2025)闽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受理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笔贷款公司已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