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
|
|
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168号高乐股份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杨广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股份212,206,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0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5,918,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7人,代表股份6,28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8人,代表股份6,28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7人,代表股份6,28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8%。 会议由公司董事杨广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917,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5%;反对1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弃权1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44%;反对1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03%;弃权1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文平、陈毛过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5年11月1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168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杨广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05,918,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97%。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7人,代表股份6,28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8%。 2.经查验,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11,917,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5%;反对1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弃权1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44%;反对1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03%;弃权1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签名) (公章) 周文平 负责人: (签名) 周文平 陈毛过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8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