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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
|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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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亚骏先生 6.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0人,代表股份264,557,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28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7,1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63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8人,代表股份7,377,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492%。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8人,代表股份7,377,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4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8人,代表股份7,377,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492%。 3.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提案1.00《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263,905,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36%;反对48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2%;弃权1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6,725,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621%;反对48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349%;弃权1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30%。 本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263,83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74%;反对5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1%;弃权1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6,65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227%;反对53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45%;弃权1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28%。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方冰清律师和张杭律师现场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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