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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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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3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相关主体提供的关于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说明与承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至纯科技”或“上市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0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2)。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对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
  本次核查的相关主体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核查的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披露本次交易事项终止之日止,即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10月30日。
  三、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股份回购情况
  核查期间,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至纯科技股票情况如下:
  ■
  公司于2024 年10 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65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2024 年 11 月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6)、《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106)。
  上述在自查期间回购股票的行为系公司依据相关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至纯科技股票的情形。
  (二)其他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有4名自然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或说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蒋渊及其一致行动人陆龙英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并于2025年9月30日披露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股份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控股股东蒋渊及其一致行动人陆龙英就自查期间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声明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交易至纯科技股票行为系本人自身资金需求原因减持,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存在任何关系,至纯科技已对本人的减持计划、减持结果等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本人亦未向他人作出买卖至纯科技股票的指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的情形;
  3)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至纯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将自查期间交易至纯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全部上交至纯科技;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副总经理陆磊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并于2025年7月23日披露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对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副总经理陆磊就自查期间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声明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交易至纯科技股票行为系本人自身资金需求原因减持,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存在任何关系,至纯科技已对本人的减持计划、减持结果等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本人亦未向他人作出买卖至纯科技股票的指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的情形;
  3、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至纯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将自查期间交易至纯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全部上交至纯科技;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其他员工家属矫希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针对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矫希伟本人出具《买卖股票情况说明与承诺》,作出如下说明: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至纯科技股票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二级市场行情、至纯科技股票价值的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存在任何关系;
  2)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本人亦未向他人作出买卖至纯科技股票的指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的情形;
  3)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至纯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将自查期间买卖至纯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全部上交至纯科技;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提供的关于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说明与承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机构、人员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2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8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牡丹江西路2888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蒋渊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线上通讯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蒋善清因其他重要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任慕华女士、财务总监丁炯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议案2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王卫东、赵振兴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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