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
|
|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1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4楼电教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4人,代表股份119,622,7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93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3,874,3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64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5人,代表股份5,748,4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8人,代表股份5,766,3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5人,代表股份5,748,4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44%。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1.01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119,344,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4%;反对22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5%;弃权4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1.02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19,345,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4%;反对22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弃权4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1.03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19,346,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8%;反对22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4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1.04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19,343,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8%;反对22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弃权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1.05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119,340,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8%;反对2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6%;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1.06修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119,339,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6%;反对22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弃权5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1.07修订《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119,342,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4%;反对2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6%;弃权5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1.08修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119,342,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4%;反对22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弃权5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1.09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19,339,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3%;反对22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弃权5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1.10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19,314,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4%;反对24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0%;弃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1.11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19,344,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0%;反对22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3%;弃权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1.12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19,342,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8%;反对22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弃权5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莫海洋、韩欣茹;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7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2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职工代表会议,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同意选举许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会议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许昭先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许昭先生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本次选举完成后,许昭先生将担任职工代表董事,不再担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不变。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7日 附: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 许昭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2月出生,2013年7月毕业于江南大学会计专业,大专学历,具备会计师资格。1987年7月至2000年9月,历任辛集市化工三厂会计、财务处副处长;2000年9月至2014年2月任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2014年2月至2024年10月任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10月至今任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