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25-L054 |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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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25年10月31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12层会议室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纪晓文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2人,代表股份118,932,7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34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76,17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71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42,758,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6292%。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9名,代表股份7,858,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3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7,858,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372%。 (九)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潘俊雅律师、吴思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0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931,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56,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逐项表决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931,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56,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931,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56,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931,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56,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931,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56,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931,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56,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潘俊雅律师、吴思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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