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1209 证券简称:洪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
|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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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下午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鹤瑞路6号洪兴大厦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郭梧文董事长 6、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4人,所持(代表)股份63,012,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2,820,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5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8人,代表股份191,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8人,代表股份191,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8人,代表股份191,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2%;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685%;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95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2%;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685%;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95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29,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0%;反对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622%;反对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019%;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1%;反对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039%;反对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60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29,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6%;反对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580%;反对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061%;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反对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998%;反对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644%;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反对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998%;反对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644%;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2%;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685%;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95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08、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1%;反对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039%;反对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60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贞、胡文华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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