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被收购公司股份相关的其他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就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质押、表决权行使的委托或者撤销等方面与他人有其他安排。 第十节 专业机构意见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聘请的专业机构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联系人:张胜、夏秀相 电话:010-56052830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楼 联系人:楼伟亮、曹元、徐天昕 电话:021-22081166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关联的关系 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财务顾问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了要约收购法定程序,本次要约收购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收购人具备收购天普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义务的能力。” 四、法律顾问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 收购人主要会计政策及主要科目的注释请参见本报告书“备查文件”之 “一、备查文件”之“13、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二、一致行动人海南芯繁的财务资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海南芯繁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暂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海南芯繁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芯繁科技有限公司最近三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利润表 单位:元 ■ 三、一致行动人方东晖的财务资料 一致行动人方东晖为自然人,财务资料情况不适用。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前文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要约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郑重说明如下: 1、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收购人未采取或拟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亦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2、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3、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上市公司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所涉及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中昊芯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龚轶凡 2025年11月17日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所涉及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海南芯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芯繁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杨龚轶凡 2025年11月17日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已经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所涉及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 方东晖 2025年11月17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经过审慎调查,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确认收购人有能力按照收购要约所列条件实际履行收购要约,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曾 坤 吴天健 杨 成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张 胜 夏秀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7日 法律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签名: 楼伟亮 曹 元 徐天昕 单位负责人签名: 季 诺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2025年11月17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 2、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3、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收购的内部决策文件; 4、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 5、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6、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7、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9、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的说明》; 10、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 11、履约保证金已存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的证明; 12、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 13、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1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收购人:中昊芯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龚轶凡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海南芯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芯繁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杨龚轶凡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 方东晖 2025年11月17日 附表 ■ 收购人:中昊芯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龚轶凡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海南芯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芯繁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杨龚轶凡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 方东晖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