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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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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创业板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创业板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为促进华夏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板50ETF华夏)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5年11月18日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选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创业板50ETF华夏(159367)的流动性服务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基金主代码:012885,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8月17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在ETF上市后,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可转型为ETF联接基金。”
  本公司旗下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中证光伏”,扩位证券简称“光伏ETF华夏”,基金代码:515370)的基金合同自2025年11月6日起生效,并自2025年11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12月3日起,将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据此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转型
  自2025年12月3日起,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华夏中证光伏产业ETF发起式联接”,各类基金份额代码不变,登记机构仍然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转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将变更为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份额,投资者持有的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将变更为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类份额。
  具体基金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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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基金转型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转型后基金各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对于本次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型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将计入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对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本基金转型后,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不低于3年。
  二、法律文件修订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本次转型事项相应修订了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并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自2025年12月3日起,《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本公告仅对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事项予以说明。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自转型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11月18日发布的《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投资者欲了解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查阅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如有疑问,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转型后的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为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中证光伏产业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华夏中证光伏产业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标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详细风险揭示已在其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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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1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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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由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自2025年12月3日起,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原《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1.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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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申购费率在以上规定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1折优惠,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2)投资者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A/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
  对持续持有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无。
  5.1.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5.1.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1)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2)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3)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5)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6)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0。
  (7)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8)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9)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10)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11)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2)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13)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14)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15)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6)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17)对于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对于货币型基金,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5.1.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目前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单笔转入申请应遵循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限制,单笔转出申请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6.1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
  6.2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6.3扣款日期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6.4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以电子交易平台指定的、与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作为扣款银行卡,目前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如投资者指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6.5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6交易确认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6.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兆泰国际AB座2层(100020)
  电话:010- 64185185
  传真:010- 64185180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6)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7)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8)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2幢2701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9)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901房自编A单元(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0)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1)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
  ■
  各销售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后续销售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由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自转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将变更为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份额,投资者持有的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将变更为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类份额。
  本次转型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转型后基金各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对于本次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型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将计入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对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本次转型后,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不低于3年。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于2025年11月18日刊登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为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中证光伏产业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华夏中证光伏产业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标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华夏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详细风险揭示已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上交所ETF
  新增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
  证券公司的公告
  自2025年11月18日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上交所ETF新增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及基金
  ■
  投资者可自2025年11月18日起在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对应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流程、规则等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二、咨询渠道
  ■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了解相关信息。
  上述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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